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统计对象
试点统计对象应为注册地在中国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基础的企事业单位。具体可为省级中医医院、独立设置的中医药高等院校、省会城市中医医院、民营医疗机构、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中医药出版单位或中药企业等。
(二)遴选要求
1、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和商务主管部门先行在本区域内遴选3-5家具有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基础的机构参与报送,待系统完善后再进一步扩大报送范围;
2、首批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统计平台建设试点区域(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请遴选15-20家机构参与报送;
3、首批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机构需纳入本次报送范围。
二、统计内容及方式
在商务部“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网址: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中每年录入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和每月录入中医药服务贸易收入情况。采用企事业单位在线申报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线审核的方式进行统计和管理,具体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注册。通过“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信息系统”据实登记企事业基本信息,提交注册申请,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
(二)数据上报。经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注册后,企事业单位登录系统在线填报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信息系统所要求的统计内容。具体包括:每年1月31日前更新上报“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中医药服务贸易收入和服务人次”。收入主要包括:各中医药医疗机构、高等院校、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中医药出版单位和中药企业在境内外为境外消费者提供中医药服务所产生的(1)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具体包括医务人员诊疗和服务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治疗费用等;(2)艾灸熏蒸、药浴足疗、刮痧按摩、气功运动、药膳茶饮等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养生保健服务收入;(3)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收入;(4)中医药外文出版物销售收入。服务人次是指接受上述中医药服务的境外消费者人次。
(三)数据审核。企事业单位上报的中医药服务贸易收入情况,应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将在系统中作“打回”处理,企事业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可重新上报。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省级中医药、商务主管部门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辖区有工作基础的中医药服务贸易机构填报,为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请于1月31日前确定参与报送的机构,将附件一表格填好后发送至fuwumaoyi@satcm.gov.cn。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联合商务部共同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统计报送相关工作进行培训,同时将根据信息报送情况,支持报送情况较好的机构申报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