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已于2014年11月由国务院正式公布。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项目保护单位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相对完整的资料,有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以及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认定后的项目保护单位应在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履行项目保护和传承的各项职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依据上述规定,文化部对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央单位申报的项目保护单位进行了认真评审,提出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共计464家。现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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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受理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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