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对港澳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统筹全国文化资源,文化部于2013年出台了《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获得各地方的积极响应,共评选出2014年对港澳文化交流的10项重点项目并拨付扶持资金。
今年,文化部将依据《扶持办法》,继续面向全国征集2015年度重点项目,扶持各地方自主策划和实施的演出展览、人员交流、人才合作和产业贸易项目。根据对港澳文化工作重点,文化部将优先扶持以下几类活动:
(一)能够进入港澳重要艺术节和文化活动以及主流场馆举办的精品演出、展览项目。
(二)面向港澳青少年开展的各类文化普及、交流活动和思想层面的对话活动。
(三)与港澳专业团体、文化机构及官方开展的艺术创造、技能提升、策划管理等培训、研讨、实习类项目。
(四)与港澳专业文化团体、机构合作策划、创作、演出的项目。
(五)利用港澳在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学习先进理念和运营手法,带动内地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2015年度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将实行网上申报,申报路径:文化部网站主页(www.mcprc.gov.cn)——司局子站: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办公室)——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下称“申报系统”),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119.255.27.39/admin/login.jsp。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逾期申报系统将关闭。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应于2015年1月1日至20日之间在申报系统上完成对本地区申报项目初审并提交文化部。
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积极组织本地区符合要求的对港澳文化交流项目进行申报。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申报、评审和验收流程、申报表和验收表的下载、联系方式等信息参见《2015年度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管理和验收说明》。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4年10月16日
2015年度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
申报、管理和验收说明
一、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作为《扶持办法》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各地方文化厅(局)将作为重点项目的初审机构。
二、2015年度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主体将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港澳台地区)涉文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与资源参与对港澳文化交流与合作。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办法》确定的扶持领域和项目要求,项目预算真实合理、前期条件完备且能在2015年度内完成。
(二)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港澳合作方应富有经验且信誉良好。
(三)项目在申报及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四)项目自筹资金以及港澳合作方投入资金占预算比例将作为重点项目评选的重要考量之一。
(五)由多家内地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其他合作方在《项目内地共同举办方同意申报书》(模板见附件1)上签字盖章。如申报项目获得立项扶持,申报主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合作方,并负责项目实施中与各方的协调。申报主体应负责申报项目的申报及实施,并作为责任一方,接受对项目的审计和监督。
三、2015年度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将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流程如下:
(一)在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本年度扶持重点、网址及申报截止时间见《文化部关于启动2015年度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登陆页面下载并研读本说明并《申报主体用户手册》、《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以下分别简称:《用户手册》、《扶持办法》、《申报表》)等文件。
(二)申报主体注册后登陆申报系统,逐项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并将《申报表》填妥上传后提交本省(自治区)文化厅或直辖市文化局进行初审。《申报表》中应包含以下材料:
1、经申报主体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重点项目申报函原件扫描件(模板见附件2);
2、申报主体法人资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3、港澳合作方邀请函原件扫描件;
4、与港澳合作方达成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原件扫描件;
5、项目经费预算(加盖单位公章)、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及港澳合作方投入资金证明原件扫描件;
6、《项目内地共同举办方同意申报书》原件扫描件(如有多个内地合作方共同完成项目);
7、其他可资说明的材料。
除材料7外,其他材料按要求粘贴在《申报表》电子版相应位置即可,如无特别要求,无需单独提交。
(三)各地方文化厅(局)根据提供的管理账号和密码(另行通知),在申报系统上完成对本地区申报项目初审,认真填写初评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请将本地区申报项目初审结果请示件并本地区申报项目名单(模板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
四、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方文化厅(局)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扶持资金。评审结果将在文化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公示期为刊登之日起十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如对评审结果存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文化部港澳台办反映。扶持资金将在项目公示通过后,经由相关地方文化厅(局)划拨至申报主体。
五、评审通过项目一经立项,其申报表及提供的其他材料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申报主体必须严格履行。
六、项目完成后,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材料,各地方文化厅(局)应对已完成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具体说明如下:
(一)申报主体在申报系统登陆页面下载并研读《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验收表》(下称《验收表》)。
(二)申报主体登陆申报系统,逐项如实填写验收内容,并将《验收表》填妥后,连同活动采访报道、照片、调查问卷统计等材料一并上传系统,在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各地方文化厅(局)进行初步验收。《验收表》中应包含同证明地方配套资金到账的银行单据复印件。
(三)各地方文化厅(局)应在收到申报主体验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验收,按要求认真填写验收评审内容,并将省厅(局)验收评审页面生成的PDF文件签字盖厅/局章后扫描上传申报系统,原件寄至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
(四)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适时派人或委托专业机构于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项目完成后审计和评估。
(五)对于效果突出、反响热烈的项目,各地方文化厅(局)应主动撰写简报上报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
七、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延迟或未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权利或其他《扶持办法》第十七条中所提及情形,文化部将按《扶持办法》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该申报单位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注明该项目为“2015年度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
(三)所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
(四)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对本说明享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说明所有附件亦可在申报系统单独下载使用。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勤
电话:010-59881922 传真:010-59881923
地址: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