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自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备案了154家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1),并作出系列工作部署。各地区、各试点单位积极推进《意见》落实和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意见》落实,总结各地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掌握各试点单位工作进展和遇到的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开展《意见》落实情况阶段性总结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文物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逐项对照《意见》确定的任务,做好《意见》落实情况的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摆不足,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按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件落实地方主管部门阶段性总结提纲》(见附件2)要求,形成阶段性总结报告。
开展试点是落实《意见》的关键工作,各试点单位承担“先行先试”的重要职责,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各试点单位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并给予政策措施保障,健全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保障试点工作。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文物局组织本地试点单位做好《意见》落实情况阶段性总结,填写《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阶段性总结调查表》(见附件3)。
按照国务院有关督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督促指导,并于2017年上半年派出工作组赴地方督查。对工作推进快、创新举措实的地区,将总结经验、宣传推广、激励创新。适时选择试点成效显著的地方召开现场会,进一步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推进下一阶段工作;在有关资金安排中对真抓实干、试点成效显著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资金扶持,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在重点展会中举办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果展,展示推广《意见》落实和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果。对工作落实不力,特别是已有明确试点政策仍然不执行的地方和试点单位,将采取现场督导、通知进京约谈等形式点对点调度督促、传导压力,促进各地和各试点单位把责任扛在肩上,改进工作、落实政策,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有关督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地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落实《意见》情况阶段性总结报告和各试点单位填报的调查表(有关统计时间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文物局统一汇总后于2017年1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送至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文化部直接确定的试点单位参照上述要求开展阶段性总结工作,有关材料直报文化部。
联系人: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企业发展处 韩继鹏
电 话:010-59882154 59881626
电子邮件:hanjipeng@mcprc.gov.cn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博物馆处 焦丽丹
电 话:010-56792096
电子邮件:jiaolidan01@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名单
2.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件落实地方主管部门阶段性总结提纲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