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国家图书馆、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是文化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文化领域的重要实践。这部法律为公共图书馆建设、运行和服务提供了根本保障,对于完善我国文化法律制度、提高文化治理能力、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公共图书馆法作为2018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2018年1月底前制定学习宣传贯彻公共图书馆法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作出部署安排,明确工作要求,保障所需经费;要发挥在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中的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共图书馆法学习宣传贯彻的各项工作。
二、抓好学习培训。目前,文化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编写《公共图书馆法释义》《公共图书馆法学习问答》等学习辅导材料,2018年将举办多期专题培训班。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共图书馆在积极参加文化部组织培训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学习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地对文化部门有关人员和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采取举办报告会、专家辅导、专题研讨等形式,丰富培训内容,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和全面掌握公共图书馆法的主要精神;要将学习公共图书馆法纳入2018年度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课程,安排重点班次,组织巡讲,并依托国家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等开展网络培训,切实提高本地文化系统人员学法用法的意识和水平。
三、开展普法宣传。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将公共图书馆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重点宣传公共图书馆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成绩。要广泛组织本地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等方式进行持续报道,营造声势,形成热度。要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动漫、漫画等形式,增强宣传舆论的渗透力。各级各类公共图书馆要充分发挥阵地作用,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海报、摆放相关图书及宣传手册,并利用官方网站开展宣传,面向社会公众做好法律宣传工作,让社会知晓,让群众受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2018年,文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动文献处置、文献交存、公众需求征询反馈和评价考核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加强立法研究,推动制定与公共图书馆法相衔接的地方性实施细则或政府规章。各级各类公共图书馆要将公共图书馆法中确立的分级设立、文献信息采集、免费开放各项基本制度落到实处,并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效能。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制度的落实工作,特别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要先行先试,为全面铺开打下基础、提供经验。
五、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把法律的学习宣传与推进重点任务落实结合起来,与落实《“十三五”时期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对设施空白或不达标的公共图书馆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大力推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建设,推进乡、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加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加以推广,扩大实施范围,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建立起上下联通、服务优质、有效覆盖的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落实法人自主权,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六、加强执法监督检查。2018年文化部将适时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法制办,开展公共图书馆法执法监督,重点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政府保障职责情况、文化行政部门推进图书馆业务建设情况、公共图书馆开展服务情况等进行督察。各省(区、市)要配合文化部督察工作,对本地督导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及时开展自查和对各市县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督察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做法,作为典型经验加以推广;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做法,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和各级公共图书馆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统筹、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推进法律实施的各项工作。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我部公共文化司。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