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二)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是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承担旅游培训和人才培养任务的机构,是为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提供旅游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的平台。
(三)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要求,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
二、职责分工
(一)文化和旅游部是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发布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交流,并监督指导其运行。
(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是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的具体管理,制定实施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制度,审核并上报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年度培训计划。
(三)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所依托的培训机构、高等院校是基地的运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办法,承担基地日常工作。
三、基本条件
(一)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的依托单位应是具备良好旅游人才培训工作基础和一定行业影响的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单位。
(二)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并有一支满足工作需要的旅游人才培训工作团队。
(三)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四)具有满足旅游人才培训需要的教学和辅助设施。
(五)具有围绕旅游业发展重点领域和紧缺旅游人才需求拓展旅游人才培训的能力。
四、运行机制
(一)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是依托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挂牌的非实体机构。基地人财物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业务上接受其上级单位的指导。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要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在整合培训资源、构建培训特色、创新培训手段上开展积极探索。
(二)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主要承担文化和旅游部示范培训项目和重点专项培训项目;承办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项目;面向旅游行业开展市场化培训;开展旅游人才培训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
(三)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要为接受培训的学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特别是提供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有效提高学员的职业素养与专业水平,增强学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
(四)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五)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要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拓展网络远程培训。
(六)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应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境外的优质培训资源,不断提高旅游人才培训的国际化水平。
(七)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的培训项目要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适当倾斜。
五、管理监督
(一)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实行年度培训计划审核制度。各基地应根据行业培训需求制定年度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报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发布。
(二)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应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年度计划开展培训,每个培训项目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培训总结和效果评估。
(三)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不得以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四)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举办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培训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举办其他各类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经费使用的科学性,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五)以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六)文化和旅游部会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检查。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反响较好的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项目安排、经费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培训质量评价较差、社会反响不好的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文化和旅游部将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
(七)对违反年度计划备案审核制度及有关规定,对于乱收费、乱发证的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文化和旅游部将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
(八)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六、附则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