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取消卫生行政审批项目6项,调整卫生行政审批项目3项。按照《决定》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认真做好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后续工作。要积极采取措施,将《决定》提出的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落到实处。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变相继续审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完善后续监管制度,防止管理缺位。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完善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防止管理脱节。对保留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等相关制度,及时将项目目录、办证须知等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或行政许可办事大厅予以公开,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
三、进一步完善和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大力推进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建设和管理,全面推行网上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继续推进“一个窗口受理、咨询和办复”的运行模式,提供“一站式”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继续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的全过程监控。对参与行政审批技术评审的专家也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抑制腐败现象,确保行政审批的公正公平。
各地在贯彻落实《决定》中遇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卫生部反映。
2.第六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涉及的卫生项目(3项)
附件1.
第六批决定取消目录中涉及
卫生行政审批项目(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2 |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3 |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4 |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5 |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6 |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附件2.
第六批决定调整目录中涉及的
卫生行政审批项目(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下放后实施 |
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2 |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二)减少审批部门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审批部门 |
调整后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科技部、卫生部 |
科技部 |
科技部审批时征求卫生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