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各地卫生计生机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为规范过渡期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工作,各地应按照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对文书的落款“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将文书的制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印制的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文书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自2015年7月1日起统一启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文书,请及时将未使用的文书进行销毁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