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我办将对2011年命名及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复审,对2014年暂缓命名的城市进行再次复审(名单见附件)。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复查,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结果及复审城市(区)建成区地图(纸质版和电子版)报我办。
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组织对2011、2012年命名及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进行复审,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复审结果上报我办。
附件:2015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名单.docx
全国爱卫办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