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适应新时期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加快我国消除血吸虫病工作进程,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开展各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我委组织对2006年原卫生部发布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6〕439号)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形成了《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