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专项救治覆盖病种
2018年,各地要在已开展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大病专项救治基础上,增加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作为专项救治病种。鼓励各地(包括“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际,将本地区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疾病纳入专项救治病种范围。
二、继续落实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救治各项工作
(一)加强专项救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专项救治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结合新增病种特点、增加定点医院,满足诊疗需求。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有关病种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等,制订具体的临床路径和诊疗管理方案。调整完善诊疗专家组和质控体系,积极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质控工作。定点医院的选择要坚持“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确保救治效果。
(二)加快落实“一站式”结算。积极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出院时只需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对于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贫困住院患者,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省域范围内“先诊疗、后付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费用。
三、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民政、扶贫、医保等部门要明确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救治工作取得实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救治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定点医院、制订完善临床路径;组建诊疗专家组,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质控工作。民政部门要将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做好此类人员的专项救治工作。扶贫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大病患者及其家庭帮扶力度,加强专项救治工作监督和指导。医保部门要完善相关医保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快工作进度。各省份要继续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并结合此次新增病种要求,在2018年10月底前调整完善相关工作方案,于2018年11月底前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医保局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做好数据统计报告。各地要及时通过“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报送专项救治病例信息。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要按月汇总专项救治工作信息,及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