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业务主管的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二、卫生计生行业协会商会涉及的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他收费,均应当执行信息公示制度。
三、卫生计生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内,集中公示收费项目等信息。
四、信息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卫生计生行业协会商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主管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网址、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数据上报单位、数据更新时间、备注。
五、卫生计生行业协会商会在公示前要认真核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完成信息公示工作。系统公示信息将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依据。
六、卫生计生行业协会商会在收费信息公示后要严格执行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不得通过公示将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越权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卫生计生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真实反映收费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监督。
八、按照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项目或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