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策风险
一是严格控制收费。教育产业化已不是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力度,通过“一费制”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管理”措施,对教育收费实施严格管理和控制。国家政策的调整,制约了学校的发展空间,给学校收入带来较大影响,学校不能全面地实现预期收入,必将削弱贷款偿还能力,从而增大信贷风险。二是改革办学形式。国家打破教育垄断,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这将在生源、收费、师资等方面形成竞争,必将增大学校的成本和经营风险,从而转化为投资风险。
第二节 投资风险
在教育产业化发展的引导下,一些学校特别是公立学校为提高知名度,吸收优质师资和生源,不顾自身实际,大额举债,抱着“学校贷款,政府还钱”的老观念,依靠贷款铺摊子、上项目。且在投资过程中,一是贪大求洋,擅自超计划投资;二是自筹资金未按计划全额到位,特别是财政承诺的项目资本金到位率不高,相应增加了学校债务,增大了投资并购风险。
第三节 法律风险
目前学校融资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和质押两种,由于《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其设施不得抵押。造成学校可以用作抵押的资产仅限于用作商用性质的附属资产,抵押范围狭小且数量有限。同时,一旦出现融资风险,因其作为学校资产同样难以处置和变现。学校类融资保证方式采用较多的是收费权质押,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收费权质押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学校收费权质押缺乏法律依据。而《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列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中,尚未对学校收费权质押作出明确规定,质押操作和实现的实践存在差异,致使学校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二是学校收费权质押没有现实意义。学校向学生收费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并由物价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和范围,它是以公益为目的的,这种收费权既不能委托,也不能转让。收费权质押给银行,并有学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定的协议,形式上看是质押了,但这种质押权并没有移交给质押权人占有,投资人既不能到学校去收学生的钱,也不能控制和处置收费权,无法行使质押权人的权利。
第四节 财务风险
一是财政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财政实力较弱,对学校的拨付款项往往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甚至长期拖欠,加重了学校的财务压力。二是学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资产负债比例高,现金流量小,学校偿债压力大、能力弱。 三是学校的债务数额大、期限长,且收入有限,财务负担沉重。四是一些学校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内部审计不力、票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对投资产生极大的潜在风险。近年的各级审计表明,学校已经成为做假帐、乱用钱 和滋生腐败的高发 行业 。
第五节 竞争风险
主要是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之间的竞争,前者在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性和财务决策上的自主性决定了比后者更具竞争优势,可以吸收更多的优秀教师、管理人才和拔尖的生源,打破了原来公立学校垄断经营的利益格局,影响了公立学校的收益预期,民办学校同样也增大了办学成本,从而直接影响融资的主要还款来源。同时根据人口自然增长规律预测,2008年后我国人口数量将转为逐年负增长,可以推断,不久的将来,学校的买方市场将逐步形成, 行业 内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各类学校可能出现优胜劣汰的两极分化格局,从而引发投资机构部分弱势客户的财务危机,进而影响投资机构投资安全。
第六节 管理风险
一是资金监管难。由于财政体制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立学校的资金收支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资金收付由财政监管,投资方无法对学校的资金实行监督、控制。二是部分客户信用观念恶化,对融资后监管工作存在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问题,加大了管理难度。三是部分投资管理者自身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致使管理不到位,风险发现不及时,风险处置不力,也增大了学校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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