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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行业环境分析(立项申请)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9-10 16:45:53

第一节 宏观经济环境 分析

一、2005-2009年我国宏观经济 发展 分析

2005-2010年9月我国GDP增长率情况

单位:%

2009年4月-2010年4月我国CPI&PPI

 

二、2010年我国宏观经济走势预测

2010年4季度经济增速放缓的趋势得以缓解。4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逐渐企稳,在美国经济复苏的带动下出口不会出现大幅回落。而在可支配收入增长、消费者信心提升的情形下消费将延续今年以来的强势,或将成为经济增长的亮点。整体来看4季度GDP同比增速持续下滑的局面不再,未来有望企稳回升。

固定资产投资已出现企稳信号。新施工计划投资额持续上升,房地产开发在国家提高经济适用房开发规模的带动下持续维持于高位,而在年内加息可能性下降、新增贷款增速趋稳、M2供给开始抬头的条件下,资金面较之上半年将相对宽松,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下滑的局面已接近尾声。

消费或成4季度经济增长的亮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持续上升,4季度将延续前期良好态势。2季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速大幅上升,为未来消费提供充足的动力;实际负利率环境将刺激消费者规避储蓄而增加消费;消费者信心指数持续保持110左右的高点也显示了对于未来收入和消费前景的信心,这些都预示着社会消费总额增速将保持在高位。

出口在美国经济复苏的带动下将保持稳定。中国出口与美国经济高度相关。在低通胀水平和高失业率的现状下,联储的二轮定量宽松政策将为市场注入充足信心,经济危机或已结束,未来美国经济持续复苏将成大概率事件。但人民币升值预期挥之不去,出口转型也将带来短期的阵痛。整理来看多空因素相互对冲,出口出现大幅下滑概率不大。

第二节 政策、法规环境 分析

一、 行业 基本政策方向 分析

据近期PVC的政策 分析 ,目前该 行业 政策的基本方向就是停止执行进口进免税政策、 行业 准入条件更严、下游产品生产标准也更加严格。

二、2005-2009年 行业 重点政策、法规

1、聚氯乙烯等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

海关总署2009年第21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现就有关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1)对从境外进口(包括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进入到境内)的特定产品,自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征税决定实施之日起,所有此类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对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的有关产品在实施临时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期间,应先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税款保证金和相应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保证金,待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政策明确后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为便于执行该项政策,将目前正在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作为公告附件一并对外公布。

4)自2009年5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货物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氯碱 行业 准入条件

为了遏制氯碱 行业 的盲目扩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 行业 准入条件》,主要从产业布局、规模、能源消耗和环保等四个方面对氯碱 行业 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了准入限制。 行业 准入条件对电石法生产企业发展制定了导向性政策,对乙烯法氯碱企业制约相对较少,而目前我国PVC的生产主要以电石法为主,因此《氯碱 行业 准入条件》对 行业 未来发展趋势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产业布局方面,《氯碱 行业 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 行业 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在规模、工艺与装备方面,《氯碱 行业 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如新建改扩建的是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且单套生产规模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政策鼓励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

在能源消耗方面,《氯碱 行业 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消耗应小于1420千克/吨(按折标300升/千克计算),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乙烯消耗应低于480千克/吨。

在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方面,要求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含汞废物及触煤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电石渣回收及综合利用措施,禁止电石渣堆存、填埋。

三、 行业 相关标准

1、残留量相关标准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对氯乙烯单体的残留量规定,如食品包装材料标准GB4803-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规定PVC树脂中的氯乙烯单体残留量为5ppm;GB9681-1988《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4944-199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粒料卫生标准》,医疗用品标准GB14232.1-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GB15593-1995《输血(液)吹塑薄膜袋用软聚氯乙烯塑料》、GB10010-1988《医用软聚氯乙烯管材》规定PVC成型品中的氯乙烯单体残留量不大于1ppm。

2、《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

本标准对应于ASTMD 1755:1992(2001年确认)《聚氯乙烯树脂规范》,与ASTMD 1755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5761-1993《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

本标准与GB 5761-1993的技术差异为:

对范围进行了调整(1993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部分物化性能指标(1993年版的4.2;本版的4.2);

修改了型式检验项目中抽检项目的检验周期(1993年版的6.3.2;本版的6.3.2);

取消了样品保存期限。

本标准规定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悬浮法生产的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本体法生产的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亦可参照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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