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3 年第 4 号),现将 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 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 963.6 万吨,国营贸易 比例 90%;玉米 720 万吨,国营贸易比例 60%;大米 532 万吨(其 中:长粒米 266 万吨、中短粒米 266 万吨),国营贸易比例 50%。
二、申领条件 2018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 和诚信情况;2016 年以来在海关、税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 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7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6 年或 2017 年小麦用量 10 万吨以上的面粉生产企业;
4、2016 年或 2017 年面粉用量 5 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7 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 门出具的 2017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小 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7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6 年或 2017 年玉米用量 5 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4、2016 年或 2017 年玉米用量 15 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5、2017 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 门出具的 2017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玉 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7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6 年或 2017 年大米销售额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4、2016 年或 2017 年大米用量 5 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7 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 门出具的 2017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大 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拥有多家加工厂的集团企业,须以各个加工厂名义独立申报、 独立使用进口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