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连云港金东方港口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36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7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仪征市众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4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9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2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17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自治区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52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2月11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2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46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2月10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31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2日。
二、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