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泗阳县佳鼎实业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34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4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29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安吉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3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8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54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2月21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市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45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2月10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32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4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3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仁怀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37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7日。
二、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