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99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龙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26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9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14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15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宜昌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07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7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02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日。
二、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