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1亿元,所筹资金2亿元用于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0号泊位工程项目,1.6亿元用于宁德市水陆联运中心项目,3亿元用于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7号泊位工程项目,4.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预设发行规模为6亿元,期限10年,其中2亿元用于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0号泊位工程项目,1.6亿元用于宁德市水陆联运中心项目,2.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品种二预设发行规模为5亿元,期限12年,其中3亿元用于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7号泊位工程项目,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各品种的最终发行规模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后最终确定。
三、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的两个品种均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品种一存续期第5年末,发行人有权选择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0-300个基点(含本数),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品种一部分或者全部回售给发行人。在品种二存续期第7年末,发行人有权选择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0-300个基点(含本数),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品种二部分或者全部回售给发行人。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