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大洼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94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79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0月1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8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0月16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0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省曹县商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9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0月30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省鱼台县鑫达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84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0月24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灵宝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81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0月18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91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大连旅泰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04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日。
二、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