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37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6月8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宝应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57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7月8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3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6月9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自治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5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6月20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53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6月28日。
二、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投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