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单位为福建博澳码头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罗源县白水围垦以西、源鑫水泥厂以东之间,选址于福州港罗源湾港区淡头作业区14#、15#泊位。
三、罗源湾港区淡头作业区14#、15#泊位原批复建设3000吨级通用泊位2个,兼靠5000吨级散杂货船,结构受力按靠泊3万吨级杂货船进行设计,设计年通过能力94万吨。通过实施扩能改造工程后建设规模调整为:罗源湾港区淡头作业区14#、15#泊位建设2万吨级通用泊位1个(码头结构受力按3万吨级杂货船进行设计),设计年通过能力调整为175万吨。
扩能改造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由44m调整为50.4m,底高程由-9.3m调整为-10.7m;回旋水域设计底高程由-5.0m调整为-5.9m;利用现有航路,实施临时进港航道工程,满足本项目近期2万吨级船舶乘潮单向通航要求。在罗源湾深水航道二期建成投用前,临时进港航道及其航标等的维护均由福建博澳码头有限公司负责。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1403.4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403.4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
项目的股东为陈兴伟和陈孔兴,出资比例为52%:48%。
五、福建博澳码头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运营期间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各项要求;要按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
六、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鉴于该项目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同意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等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海域使用权证(国海证073521001号、国海证2012B35012300921号、国海证第2015B35012300746号、国海证第2015B35012300756号)、罗源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项目行业审查意见(闽交港航〔2018〕17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福建博澳码头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福建博澳码头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