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关于请求核准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C区项目的请示》(福能海峡综〔2018〕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长乐外海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C区项目(投资项目代码2018-350182-44-02-067673)。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福能海峡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由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51%和49%的股权比例共同出资设立。
二、项目建设地点:风电场位于长乐区海岸线以东33-48公里外海海域,陆上集控中心位于长乐区松下镇首祉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98MW,主要建设6MW以上海上风力发电机组498MW,1座220KV海上升压站及配套工程;陆上集控中心与A区项目共用。
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WS1812350182002。
四、项目总投资为111.9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由福建省福能海峡发电有限公司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措施;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
六、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前置文件分别是:福州市发改委《关于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C区项目审查的意见》(2018年12月29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C区项目用海的预审意见》(榕海审查〔2018〕11号),《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长乐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4日)。
与A区项目共用的陆上集控中心相关前置文件:福州市长乐区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182201800182号),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榕国土资预〔2018〕0015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项目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福建省福能海峡发电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