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推进蒙东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解决资源枯竭矿区生产接续、人员安置问题,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查干淖尔一号井项目(项目代码:2016-000291-06-02-001307)。
项目单位为锡林郭勒峰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
三、查干淖尔一号井建设规模500万吨/年。工业场地位于井田西南部ZK2503钻孔附近。矿井采用立井开拓,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投产时布置1个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井下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德力格尔110千伏变电站和阿巴嘎旗查干淖尔110千伏变电站。
四、项目总投资31.64亿元(不含矿业权价款),其中,资本金9.60亿元,占总投资的30.3%,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22.04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复)工建设。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阿巴嘎旗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查干淖尔矿区1号矿井工业广场项目选址的批复》(内建规〔2009〕10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查干淖尔一号井煤矿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预审字〔2018〕147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项目按500万吨/年进行煤矿产能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项目投产后如需进行改扩建,应按规定对新增产能落实产能置换要求,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
十三、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