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单位为阿巴嘎旗达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
三、矿井建设规模12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同规模的选煤厂。工业场地位于井田北部M4-1钻孔附近。采用斜井开拓方式,中央并列式通风,投产时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蓄电池电机车和无极绳绞车牵引矿车。煤炭洗选采用重介浅槽+有压二产品重介旋流器分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矿区35千伏变电站不同母线段。
四、项目总投资5.25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1.58亿元,占总投资的30%,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3.67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阿巴嘎旗达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安煤矿工业场地工程项目选址的批复》(内建规〔2015〕3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阿巴嘎旗达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安煤矿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预审字〔2019〕32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项目按120万吨/年进行产能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
十三、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