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对于提振民营和小微企业信心,做好当前的“六稳”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降费让利:融资担保业务支小支农比例将占80%以上
当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存在偏离担保主业、支小支农不够、担保费率偏高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为缺信息、缺信用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增信,着力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
《指导意见》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回归担保主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运作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二是聚焦支小支农,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逐步将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提高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三是切实降费让利,明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收费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专家表示,随着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呈现出更加明确的分化发展格局。更多金融资源将进入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将更好地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在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中发挥积极作用。
政策激励:每年30亿元资金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处于保本微利运行状态,有的甚至出现亏损。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的要求,将使其加大风险敞口,压缩利润空间,增加可持续经营压力。
为更好地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保障其可持续运营,财政部门切实加大正向激励,打出一系列政策“组合拳”——
一是加大奖补支持力度。2018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0亿元,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
二是完善资金补充机制。中央财政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适时向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捐资。
三是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四是优化绩效考核导向。研究制定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风险共担:银行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
当前,我国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具有“小、散、弱”的特点,在与银行的合作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银担合作门槛高、风险收益不对等,严重制约了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降低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国内外实践表明,构建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银担合作机制,有助于加强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利益融合,防控逆向选择风险,实现融资担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再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最终原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比例不超过40%。这为各地推进银担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明确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主要是为了增强银行主动风险防控意识,共同做好担保贷款风险管理。为加快推进银担合作,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将持续加强与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总对总”合作,进一步夯实合作基础、落实合作条件、降低合作门槛。
记者 鲁元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