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多年来,涉案文物鉴定由文物行政部门根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的规定,主要依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各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逐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模式,为打击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重大贡献。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了重新规定,明确涉案文物认定和价值认定问题,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为适应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巨大变化,国家文物局分两批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这41家机构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国家文物局根据两年多来的工作实践,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在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持衔接的基础上,针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以更好保障司法机关办理文物犯罪案件。
二、《办法》的主要框架和规范重点
《办法》共分六章,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相关定义和基本原则、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范围内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机构条件和人员标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委托受理组织和实施程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执行等六方面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附有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格式文本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书参考文本,全面构建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基础管理制度。
《办法》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规范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办法》结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实际,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从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到鉴定评估结束后的材料归档之间的程序性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补充、重新、再次、终止鉴定评估等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规则。二是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的要求贯穿在《办法》全文中,除通过程序规则保障鉴定评估质量外,《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原则要求、设定条件和三级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包括后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的格式文本和填写规范,都是保障鉴定评估质量的具体措施。
三、《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定位和定性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在《办法》中定位于开展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疑似文物的鉴定评估,包括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文物管理罪中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八个罪名,和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中规定的走私文物罪,盗窃(文物)罪,掩饰、隐瞒(文物)犯罪所得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罪名涉及的文物鉴定评估,以及其他刑事犯罪(例如贪污罪、受贿罪)可能涉及的文物鉴定评估。
《办法》所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为配合办案机关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依委托向办案机关提供文物鉴定评估意见的专业咨询活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服务于司法工作,在性质上属于文物专门性问题检验,由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目前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仍为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依职能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与文物认定并不冲突,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再重复进行鉴定评估,文物行政部门对尚未登记公布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可以依据已生效判决采纳的鉴定评估意见,依法开展登记公布工作。
四、《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范围和内容的规定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等五个类别。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
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身份”鉴定、价值鉴定和损毁程度评估。“身份”鉴定主要是确定疑似文物的真假和时代;价值鉴定主要是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鉴定,并参照馆藏文物定级标准确定文物级别;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自身具备专业条件和办案机关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在涉案文物遭受损毁的情形下,还要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及其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
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身份”鉴定和损毁程度评估。“身份”鉴定主要是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在涉案文物遭受损毁的情形下,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并可以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五、《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条件的设定
《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发展确立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基本要求,对机构条件强调综合实力,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必要的硬件条件外,还必须是能够从事可移动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类别文物的鉴定评估业务,且具备较强鉴定评估人员力量和鉴定评估组织工作经验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
《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的条件要求也较为严格,取得文物博物及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至少持续五年文物鉴定实践经历的人员,文物进出境审核责任鉴定人员、国家或者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等三项条件必须符合其中一项以上,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鉴定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要求。
六、《办法》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受理方面的特别规定
《办法》在参照司法鉴定受理一般规定的同时,根据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现阶段情况,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受理范围方面作了特别规定,即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一般限于受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办案机关的文物鉴定评估委托。受理区域的限制主要是考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以属地管理为宜,同时考虑了文物的地域差异性和机构工作量等因素。针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办法》也作了特殊规定,即在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活动无法得出一致性意见,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存在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等情形下,可以跨行政区域委托鉴定评估。
七、《办法》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组织实施程序方面的特别考虑
为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减少涉及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争议,《办法》设计了一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防错纠错机制,对鉴定评估意见的形成过程、重新鉴定评估和再次鉴定评估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人员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否则不能出具报告,但可以再次进行鉴定评估;仍没有得出一致意见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
二是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有明确证据证明鉴定评估报告有错误、鉴定评估程序不符合规定、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故意做出虚假鉴定评估等情况,应当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组织原鉴定评估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三是对有明确证据证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重新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有错误的,可以应办案机关的请求,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商国家文物局,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再次鉴定评估。
八、《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管理制度的架构
《办法》以国家文物局管宏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管日常,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其开展的鉴定评估活动独立负责的原则,设立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级是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自负其责制度。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并对提供的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第二级是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鉴定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制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审核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保障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级是国家文物局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宏观管理制度。国家文物局负责遴选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备案,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并对鉴定评估活动相关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