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度修复甚至新建、假造长城:原址保护、原状保护是总体策略
历经多则2000多年、少则400余年的自然或人为作用,我国各时代长城普遍存在不同程度残损,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拆城砖建房、利用长城修路、建窑等情况。规划据此提出将原址保护、原状保护作为当前长城保护的总体策略,强调保养维护、局部抢险、严控修复的工作方针。
但是,一些地方出于经济利益或开发旅游需要,进行大规模修复或复原,甚至新建、假造长城。
“对于绝大多数已经稳定的长城遗址,工作重点是做好日常养护和标识说明。如局部存在坍塌险情,须严格按照抢险加固工程要求,采用可逆性的临时措施,避免其坍塌甚至消失。如果临时手段不能解决问题,可编制修缮工程方案,但原则上不得修复或复原。”刘玉珠说。
他表示,对于少数价值特别突出、保存状况较好的长城点段,可按照遗址保护展示理念,在深入开展考古研究、进行多种方案比较的基础上,选择干预程度最小、符合真实性要求的措施,缓解甚至消除安全隐患,并为公众参观体验创造条件。
近期,国家文物局将制定出台长城保护维修工程施工以及明代砖石长城保护专项指导性文件,并正在指导、推动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与北京、河北两地文物部门合作,开展明长城箭扣段、喜峰口段研究型保护项目。
刘玉珠说:“这些项目将充分发挥考古研究作用,评估遗存价值及承载价值的各种载体,妥善保护重大历史事件留在长城上的遗迹,探索设计施工有效衔接模式,避免不当干预对长城价值、真实性的影响,打造长城保护维修示范案例。”
二、“野长城”不当开发:保护机构应加强巡查和保养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现“野长城”不当开发、人为破坏等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对于这个问题,规划鼓励各地扩大长城开放范围,同时强调在将长城点段向公众开放参观游览前,应依法履行备案程序,做好先期保存现状调查、游客承载量分析和开放强度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开放模式,确定保护机构和管理规定。对于暂不开放的“野长城”点段,规划强调禁止有组织地举办活动,并要求保护机构加强巡查管理和保养维护。
刘玉珠说,长城保护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级人民政府,承担长城保护的主体责任,负责根据长城保护要求及各地实际,划定公布长城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公布实施省级长城保护规划。长城景区管理机构、基层文管所等长城点段实际管理者承担直接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则承担监管责任,为开展长城保护提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他透露,国家文物局将开展规划执行情况动态监测及评估,指导、督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各项规划任务、目标。其中,第一轮评估工作将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基层文保力量严重匮乏:促成全社会广泛关注、深度参与局面
长城遗存数量大、分布范围广,其中多数分布在交通条件差、自然条件恶劣、人迹罕至的区域,管理难度非常大。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行长城保护员制度,并于2006年在《长城保护条例》中予以正式确认。聘请兼职长城保护员来负责地处偏远的长城点段巡查保护,有效缓解了基层文物工作者严重缺乏的问题。
经过统计,至2017年,在册长城保护员数量超过3000人,覆盖了偏远地区的长城点段。但是,由于多数地方未能将长城保护员补助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使得长城保护员队伍建设问题仍然突出。
“长期以来,长城沿线的群众始终是保护长城的主要力量,他们对长城充满了感情。”刘玉珠说,为此,鼓励各地探索设立长城保护员公益性岗位,对长城保护员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并辅之以适当的奖惩机制。
同时,规划将推动长城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缔结长城保护联盟,推进长城公募保护项目,促进社会力量全面参与长城研究、保护、监督、管理、展示、旅游等各项工作。规划也鼓励各地在前期实践基础上,不断拓宽长城保护经费渠道,运用社会资本设立长城保护公益基金,提升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和保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