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审批对象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整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三项行政许可合并为一项“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增加“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报告”两项业务;
三、保留市局负责中外合资(合作)和港澳台资经营性机构行政许可的管理权限。其他管理权限下放到经营性机构注册地的区局负责。
四、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制度改革,落实全程网上办理、减少申报材料、提供邮寄服务等便民化举措。
五、废止执行《关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1〕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