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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 -国家发展和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22-01-06 14:49:4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华北等五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二监管周期(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两部制输电价格水平详见附件。其中,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二、积极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通过区域电网共用网络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用户,其购电价格应包括区域电网电量电价及损耗。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不再向市场交易用户额外收取。   三、相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到位。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司)。   四、电网企业要组织对2020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对于已开展的跨省电力直接交易,区域电网电量电价降低部分,电网企业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返还,交易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全部返还给交易用户。首个监管周期区域电网容量电价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外的地区,2020年继续按首个监管周期核定的容量电价标准和方式向用户收取。电网企业要做好区域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工作。   附件: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表 国家发展 改革委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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