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以通知形式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前,《办法》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
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战略任务,是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重大举措,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此次印发《办法》,旨在进一步指导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扎实有序做好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各项工作,推动各地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可持续发展,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产品服务功能。
《办法》提出,要建立“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机制,遵循“坚持分工协作、突出因地制宜、注重衔接协调、强化底线约束、严格监督考核”的基本原则,按照“摸底研究、编制起草、统筹审核、公布实施、监督考核”的编制实施程序,以及编制规范和技术审核要求,编制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并从“动态监控、监督管理、激励考核”等方面加强实施管控。
印发《办法》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约束不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办法》要求,因地制宜编制负面清单,并于规定日期前印发实施,同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编制实施规定,建设动态监管平台、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各地严格按主体功能定位谋划发展。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负面清单编制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负面清单实施成效第三方评估和专题考核评价,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有关地方,确保负面清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