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与形势
(一)地质灾害现状。
我国山地丘陵区约占国土面积的65%,地质条件复杂,构造活动频繁,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隐患多、分布广、防范难度大,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受威胁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截至2015年底,全国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88525处,其中崩塌67478处,滑坡148214处,泥石流31687处,其他地质灾害合计41146处,共威胁1891万人和4431亿元财产的安全。
(二)“十二五”防治成效。
“十二五”期间,面对严峻复杂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和基层干部群众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 调查评价取得重大进展。
在全面完成全国山地丘陵区地质灾害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完成了1080个县(市、区)的1:5万详细调查和15833处隐患的勘查。形成了由专业队伍实施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的汛期“三查”工作机制,基本查明了全国地质灾害现状,完善了全国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系统,形成了调查评价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2. 监测预警得到有效落实。
全国31个省(区、市)、323个市(地、州)、1880个县(市、区)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建立了由群测群防员实施的雨前排查、雨中巡查和雨后复查的群测群防“三查”工作制度,全国有29万多名群测群防员,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全覆盖,群测群防体系进一步完善。在三峡库区等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建立专业监测站(点)近3000个,建设完善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研究示范基地15处。
3. 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加大。
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10亿元支持地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全国有27个省(区、市)设立了省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地方各级政府累计投入地质灾害防治资金500多亿元。全国完成4000多个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有效保护了100多万人的生命安全。各地整合国土、水利、住建、移民、环保、扶贫等政策资金,实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120余万人搬迁避让。
4. 应急防治体系不断完善。
全国建立了31个省级、161个市级、990个县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建立了31个省级、171个市级、420个县级应急技术指导机构。组建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和武警黄金部队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每年组织200名国家级应急专家和3000余名地方应急专家在各地分区驻守指导,在部分地区开展专业队伍包县、包乡提供技术服务。圆满完成四川芦山地震、云南鲁甸地震、陕西山阳滑坡、深圳光明新区滑坡等重大应急任务50多起,有效避免了二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了应急值班制度,应急值守与信息报送不断规范。
5. 综合防灾能力全面提升。
在完成全国1765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①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建成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774②个,强化乡镇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③。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组织培训近5万场、演练7.5万余次,参加人员2000余万人次。
(三)“十三五”防治形势。
1.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复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东南、华南沿海极易遭受强台风袭击,降水在时间空间上分布极不均匀,高强度地震活动频繁,各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增大。未来一段时期内,地质灾害仍将呈高发频发态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2.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新要求。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党中央、国务院把维护公共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公共安全作为最基本的民生。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城镇化进程和脱贫攻坚的进一步加快,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3.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未全面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的精度、广度、深度尚不能满足防灾减灾的要求。群测群防能力水平有待提升,专业监测有待加强。众多威胁集镇、村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的重大隐患点亟待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
二、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完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四大体系,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加强统筹协调,提高防治效率,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隐患调查排查和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完善群测群防,推进群专结合,提高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分级分类,属地管理。
按照险情灾情等级,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分级负责,承担主体责任,中央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人为工程活动等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等责任。
3.统筹部署,突出重点。
紧密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脱贫攻坚任务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等,科学规划,突出重点部署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和基层防灾能力建设任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4.依法依规,科学减灾。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突发性、隐蔽性、破坏性和动态变化性特点,强化基础研究,把握其发生变化规律,促进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科学防灾减灾。
(三)规划目标。
以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为目标,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全面完成山地丘陵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重点地区地面沉降、地裂缝和岩溶塌陷调查,全面完成全国重点防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实现山地丘陵区市、县两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全覆盖,完善提升以群测群防为基础的群专结合监测网络,基本完成已发现的威胁人员密集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到2020年,建成系统完善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四大体系,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在重大工程所在区域、重要城市、人口聚集区等区域建立地质灾害风险管控体系,显著减缓地质灾害风险,全面降低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地质灾害风险,有效解决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因灾致贫、因灾返贫问题。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
依据地形地貌、岩土体类型及性质、地质构造以及地下水特征与开采状况等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和人为活动因素,把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分成高、中、低三级地质灾害易发区。
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主要分布在川东渝南鄂西湘西山地、青藏高原东缘、云贵高原、秦巴山地、黄土高原、汾渭盆地周缘、东南丘陵山地、新疆伊犁、燕山等地区。高易发区面积121万平方千米,中易发区面积273万平方千米,低易发区面积318.2万平方千米。
地面沉降和地裂缝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主要分布在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松嫩平原、江汉平原和浙江东南沿海地区等。高易发区面积21万平方千米,中易发区面积9.1万平方千米,低易发区面积103万平方千米。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依据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考虑不同区域社会经济重要性因素,如土地利用、工程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防灾减灾能力,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把地质灾害易发、人口密集、社会经济财富集中、重要基础设施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规划区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共划分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17个,总面积141.1万平方千米。(见附图3)
1.滇西横断山高山峡谷泥石流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云南西部,面积12.6万平方千米。该区地貌以高山、中山为主,怒江、澜沧江、金沙江等通过该区,地形切割强烈,活动断裂密集,降雨充沛。泥石流、滑坡主要分布于怒江、澜沧江、金沙江河谷及其支流沿岸,威胁两岸基础设施、居民点的安全。该区防治重点是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区、居民点、交通干线两侧的泥石流、滑坡灾害。
2.青藏高原东缘泥石流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云南北部、四川西南,以及四川中北部的汶川、芦山地震灾区等地区,是全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集中开发区,范围包括大渡河中下游、安宁河流域、雅砻江下游及黑水河上游、东川和小江流域,面积8.6万平方千米。该区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十分陡峭,松散碎屑物质极其丰富,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降雨量大,具备有利于滑坡泥石流活动的地形和物质条件。区内防治重点是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区、城镇、交通干线两侧的泥石流、滑坡、崩塌灾害。
3.云贵高原滑坡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四川东部、重庆东北东南部、云南东部和贵州东北部,面积13.7万平方千米。该区地貌主要为高原山地、丘陵和盆地三种基本类型,在高原山地和丘陵地带,山高谷深坡陡,易产生滑坡崩塌,在盆地区由于碳酸盐岩广布,岩溶的强烈发育,易引发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该区防治重点是城市和矿山地区的地面塌陷、滑坡崩塌灾害。
4.桂北桂西岩溶山地丘陵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包括桂林、百色和河池等地区,面积10.3万平方千米。该区主要是峰林平原、丘陵盆地,地形切割较强,降水量丰富。该区防治重点是能源基地和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区的崩塌滑坡和地面塌陷灾害。
5.珠江三角洲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广东省,范围包括珠江三角洲的广州、深圳、江门、惠州等市区和四会、高要等县(市),面积4.2万平方千米。该区地势低洼,分布淤泥类软土和砂性土,深部普遍存在承压含水层。该区防治重点是深圳、广州等地的地面塌陷和珠江三角洲的地面沉降灾害。
6.鄂西湘西中低山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湖北和湖南省的西部,面积8.9万平方千米。该区地貌形态多样,以中低山为主,地质条件复杂,降雨丰沛。该区防治重点是交通干线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区和人口集中居住区的滑坡、崩塌灾害。
7.湘中南岩溶丘陵盆地地面塌陷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湖南省张家界、新化、冷水江、涟源、娄底、湘潭、常宁、郴州、临武等县(市),是国内重要的旅游区和矿业基地,面积5.1万平方千米。该区地处云贵高原向江南丘陵过渡地带,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变化梯度大。该区防治重点是旅游区和矿业城市的地面塌陷、滑坡崩塌灾害。
8.浙闽赣丘陵山地群发性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东南部地区,包括浙江、福建和江西丘陵地区。面积9.1万平方千米。该区以构造侵蚀中低山为主,山高坡陡,地形地貌复杂,受台风影响明显,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800~2200毫米之间。该区防治重点是浙闽赣丘陵地区的群发性滑坡、崩塌灾害。
9.长江三峡库区崩塌滑坡重点防治区。
长江三峡库区崩塌滑坡重点防治区,面积约5.5万平方千米。区内地貌以中山为主,坡陡谷深。奉节以西主要受控于北东向褶皱带,其东主要受控于黄陵背斜为主的近南北向构造影响。多年平均降雨量1000~1400毫米。区内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危害大,且具有带状和相对集中于城镇等人口密集区分布的特点。该区防治重点是水利水电工程区、河流两岸、交通干线沿线、重要基础设施区和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崩塌滑坡灾害。
10.长江三角洲及江浙沿海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长江三角洲,范围包括上海、江苏南部及沿海地区、浙江北部及东南沿海地区苏锡常、杭嘉湖等地区,面积6.6万平方千米,主要分布细、粉砂及淤泥质粘土、砂质粘土等,承压含水层分布广泛。该区防治重点是上海、苏锡常、扬通泰、杭嘉湖、甬台温等城市、海岸带等地区及高速铁路沿线的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
11.陇南陕南秦巴山地泥石流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陕西省南部和甘肃省东南部,面积6.2万平方千米,山高谷深,地形起伏大,岩土破碎,斜坡稳定性差。该区防治重点是交通干线两侧、城镇和农村地区的泥石流、滑坡灾害。
12.黄土高原西南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陕西西部和甘肃中南部,范围主要包括陕西省宝鸡、咸阳、西安、铜川和甘肃省的兰州、天水等地区,面积3.8万平方千米,属于黄土高原西南缘,以垄、岗、梁、峁地貌类型为主,新构造运动活跃,黄土节理发育。该区防治重点是重要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和居民居住区的黄土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以及西安等城市的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
13.汾渭盆地地面沉降地裂缝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陕西关中盆地和山西汾河谷地,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分布面积4.4万平方千米,自六盘山南段至宝鸡、沿渭河向东经西安到风陵渡、转向北东,再沿汾河经临汾、太原到大同。该区防治重点是西安、太原和大同等地区的地裂缝及地面沉降灾害。
14.陕北晋西黄土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陕西北部和山西省西北部,是国家重要能源基地,面积7.2万平方千米,地貌上为黄土丘陵区,属黄土高原的一部分,黄土盖层厚,沟谷切割深。该区防治重点是居民地和矿区的黄土滑坡、崩塌灾害。
15.华北平原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华北地区,范围包括北京、天津、沧州、德州等城市和农业区,面积12.7万平方千米,地势平坦,发育巨厚的粘性土和砂性土。该区防治重点是北京、天津和沧州等区域的地面沉降与地裂缝灾害。
16.新疆西南地区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南部,包括阿图什、喀什、阿克陶县、乌恰县、莎车县、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墨玉县、策勒县等县的部分地区,面积17.8万平方千米,以山地为主,地形起伏不平。该区防治重点是城镇、人口密集区和重要工程项目区的滑坡、泥石流灾害。
17.新疆伊犁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包括伊宁市和伊宁、霍城、特克斯、巩留、尼勒克等县,以及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面积4.4万平方千米,70%以上为山地,地形起伏不平。该区防治重点是公路和转场牧道两侧以及农牧民居住区的滑坡、泥石流灾害。
四、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一)调查评价。
1.加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
在已完成1080个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山地丘陵区以县(市、区)为单元的1:5万崩塌滑坡泥石流调查工作。在湘中南、珠江三角洲、桂西及桂北等岩溶塌陷重点防治区,全面完成1:5万岩溶地面塌陷综合地质调查。在长江三角洲、江浙沿海、华北平原、汾渭盆地等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及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重大工程所在区域,全面完成1:5万地面沉降地裂缝综合地质调查。
2.全面开展地质灾害“三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地方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的年度“三查”工作。其中,在山地丘陵县(市、区),重点开展崩塌、滑坡和泥石流为主的“三查”工作;在其它地区重点开展地面塌陷、地裂缝的“三查”工作。
3.深化重点地区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价。
在国家战略经济区(带)、重大工程所在区域、集中连片贫困地区、重点流域等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示范部署开展1:5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10万平方千米。在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严重的城镇、人口聚集区,部署开展4000个重点集镇的1:1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工作。在重点集镇周边,部署开展20000处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
(二)监测预警。
1.健全完善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体系。
进一步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实现山地丘陵县(市、区)全覆盖。加强与有关部门突发事件预警系统信息对接和协调联动,加强与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推进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数据和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完善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实现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针对性和时效性。
2.构建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
推广网格化管理①等先进典型经验,进一步完善全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对调查、巡查、排查、复查中发现的所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建立群测群防制度,明确群测群防员,给予经济补助,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通信技术,形成监测数①网格化管理:指的是湖北省对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分网格,通过压实乡镇政府、国土所、地勘队伍技术人员、村干部防治责任,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支撑作用,确保群测群防体系发挥最大的防灾成效。
据智能采集、及时发送和自动分析的监测预警系统。健全完善全国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监测作用,对威胁城镇、重大工程所在区域、交通干线及其它重要设施的3000处地质灾害隐患,布设专业监测仪器进行实时监测。建立重点防治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机构,完善专业监测队伍驻守制度,构建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有机融合的监测网络。
3.完善地面沉降地裂缝监测网络。
健全完善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珠江三角洲及沿海地区等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区、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区、铁路、高速公路、南水北调、油气管网等重大工程区域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推进国土、水利、规划、建设等部门的监测网络数据共享。
(三)综合治理。
1.继续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
对不宜采用工程措施治理的、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居民点,结合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等任务,充分考虑“稳得住、能致富”的要求,实行主动避让,易地搬迁。“十三五”期间,指导地方努力完成40万户140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搬迁避让。
2.加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力度。
选择威胁人口众多、财产巨大,特别是威胁县城、集镇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工程治理,基本完成已发现的威胁人员密集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十三五”期间,规划部署300条特大型泥石流沟、1500处特大型及大型崩塌滑坡、20000处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
3.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灾害比较严重的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和汾渭盆地等区域,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实现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和地面沉降风险可控。
(四)应急防治。
1.健全应急机构与队伍。
推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的市(地、州)、县(市、区)全面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指导机构,统筹协调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防治区全面推行专业技术队伍包县、包乡提供服务。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业人才培养,推进基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应急车辆等必要的应急装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应急值守与处置。
加强应急值守队伍建设,完善应急值守工作制度,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提高应急值守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流程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五)基层防灾能力建设。
1.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御能力。
大力培育地质灾害防治社会力量,以合作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基层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支撑队伍。“十三五”期间,在已建成774个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的基础上,全面建设完成全国山地丘陵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提升基层地质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2.强化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
继续推进云南、四川、湖南、甘肃四个重点省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其它省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避险能力。
3.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工作。
构建网格化、智能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技术体系,完善部、省、市、县和现场联动的地质灾害远程会商系统,实现空、天、地的地质灾害信息的快速汇集、处理、会商决策。建立全国统一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快速搭建应急通信平台,提升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快速响应信息报送调度指挥的能力。加强地质灾害信息共享与服务,实现与气象、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业务协作和信息共享,有效提升应急处置和服务社会能力。
4.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和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逃生避险基本技能,提升紧急情况下自救互救能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参加培训和应急演练2500万人次。每年对地质灾害防治区内的县及乡镇地质灾害防治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其它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简易演练。2020个山地丘陵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5.强化科学研究,创新技术水平。
充分依靠“三深一土”科技创新,提升地质灾害形成机理、早期识别、成灾模式等方面的科学认识,加强灾害风险评估预测预警等研究,完善地质灾害相关理论。提升特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与应急处置专业化支撑能力。加快研发地质灾害监测设备和预警技术方法,提高监测预警预报精度,大力推进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应用。
五、资金筹措和实施安排
(一)资金筹措。
中央单位和部门开展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由中央财政出资。地方各级政府部署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由地方财政出资。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由中央财政出资,省级及以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由地方财政出资。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中央财政对特大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基建投资对纳入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范围内的搬迁户给予补贴。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由责任人出资。地质灾害防治科研经费按照事权和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科研工作的定位和特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合理分担。
(二)实施安排。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包括详细调查、重点地区大比例尺风险调查、年度地质灾害“三查”和隐患点勘查工作由地方各级政府部署安排为主,中央政府负责开展岩溶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综合地质调查及大比例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示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中央政府统筹指导。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人员搬迁,对危害大、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重大隐患点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中央政府对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安排部署。中央财政对重点省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给予支持。2020年前,建设完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四大体系,基本完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调查任务,查明隐患点的孕灾背景和变化情况,编制重点区地质灾害风险图,提出综合防治方案,更新防灾预案。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分工。
坚持地方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地位,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建、交通、铁道、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力推广各地地质灾害防治好经验、好做法,将基层地质灾害监测责任和防灾责任切实落实到位。
(二)坚持依法防灾。
进一步完善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在工程建设中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格落实工程设计同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同时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设施、工程验收同时验收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的“三同时”制度,最大限度避免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三)加强资金保障。
建立政府、社会和责任者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把地质灾害的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与脱贫攻坚、土地整治、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和融合起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积极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模式。
(四)调动社会力量。
搭建不同层次的地质灾害防治研究合作交流平台,加强国内地质灾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一线地质灾害防治机构的合作,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组织科技攻关,切实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培训,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质灾害保险制度。
(五)强化宣传培训。
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灾知识的培训和演练,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全面提高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