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面临的发展环境
第一节 基础条件“十二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综合实力大幅提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自我发展能力日益增强。扶贫攻坚成效明显,农牧民收入持续增加。社会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新型城镇化持续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得到有效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各族群众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全方位开放合作深化拓宽,国际国内竞争优势日益凸显。民族团结不断巩固,民族关系更加和谐。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持续提升,各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不断增强。总的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初步具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条件。
第二节 主要困难
由于历史、自然和地理等原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艰巨,产业发展层次水平偏低,新旧动能转换难度较大。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多,资源环境约束大,创新发展能力弱,对内对外开放水平不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口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亟待加强,贫困问题依然严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繁重,缩小与全国发展差距仍然任重道远。破解多重问题和困难,必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
第三节 机遇挑战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更加复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呈现新的特点,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世界局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地缘政治关系多极化不断向纵深发展,世界范围内不稳定不确定不平衡因素显著增多,我国发展面临的国际风险挑战加大。同时,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改革攻坚进入深水区,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任务日益繁重,民族地区协调各方面关系、承受各种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压力呈现加大趋势,面临脱贫攻坚和实现全面小康双重任务、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双重责任、加快发展和维护团结稳定双重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区域协调有序发展,脱贫攻坚全面展开,民族地区奔小康行动深入实施,国家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全方位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十三五”时期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必须把握机遇,应对挑战,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第二章 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总体思路,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始终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以推动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为宗旨,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完善体制机制和扶持政策为保障,更加注重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更加注重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更加注重释放政策动力与激发内生动力相结合,更加注重推动改革创新与对内对外开放相结合,着力解决制约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着力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着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着力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确保到2020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加快发展、缩小差距。紧密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统筹考虑当前与长远、城乡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和难点,全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产业发展新优势,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持续健康发展,逐步缩小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始终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增强各民族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绿色发展、保护生态。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推动经济绿色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绿色发展之路。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民族地区资源环境条件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突出特色,科学确定发展模式与实施路径,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薄弱环节的工作指导和政策扶持,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任务。
——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鼓励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释放改革活力,全方位拓展开放合作,努力构筑民族地区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
——坚持国家支持、自力更生。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紧紧抓住国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机遇,坚持加大中央支持与激发地方内生动力相结合,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投入力度,厚植发展优势,加快发展步伐,提升发展水平,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坚持民族团结、共同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把民族团结作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促进各民族唇齿相依、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以繁荣发展促进团结稳定,以团结稳定保障繁荣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民族地区特点、体现各族人民意愿的团结发展道路。
第三节 主要目标
按照确保到2020年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十三五”时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发展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与全国差距明显缩小。农牧区加快发展,脱贫攻坚取得实效,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城镇化水平大幅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
——社会事业稳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升,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城乡差距明显缩小,主要领域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就业更加充分,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年限明显提高,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人享有,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提升。
——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弘扬,文化事业加快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基础设施更加完备,文化产品日益丰富,文化产业持续壮大,文化发展成果惠及各族群众,少数民族特色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成效显著。
——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主体功能区建设成效凸显,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显著提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环境治理能力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更加优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稳步推进。
——民族团结更加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全社会“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思想全面加强,各民族群众“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不断增强,民族理论政策创新发展,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逐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
第三章 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由于历史、自然和地理等原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致贫情况复杂、表现特殊,贫困程度深,脱贫任务重。必须牢固树立科学治贫、精准脱贫理念,把脱贫攻坚作为发展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采取超常规硬举措,健全扶贫工作机制,确保如期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按照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贫困地区为主战场,加快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瓶颈,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下同)
第二节 分类推进特殊贫困地区发展
坚持民族和区域相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民族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支持搬迁户新建安置住房,加快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依托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农业园区、工业园区及旅游景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促进搬迁群众稳定脱贫。重点实施生态保护扶贫和水利扶贫,支持绿色农林畜产品生产,组织贫困群众参与国家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设立生态公益岗位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脱贫,创造更多公益性就业岗位,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推进整村整族精准脱贫,分期分批推进贫困村退出、贫困人口脱贫。对特困民族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实施提升贫困群众素质和激发内生动力扶贫。对守土戍边不宜搬迁的陆地边境抵边一线乡镇贫困村边民,采取特殊扶持政策,加大边民扶持力度,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实施就地就近脱贫,确保边民安心生产生活、安心守边固边。(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民委)
第三节 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攻坚
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健全帮扶体制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各方资金、人才、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搬迁扶贫、交通扶贫、网络扶贫、生态保护脱贫、水利扶贫、教育扶贫、文化扶贫、旅游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社保兜底脱贫等脱贫攻坚重点工程,采取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创新、医疗卫生、技能培训等综合措施,着力提高贫困群众住房、医疗、卫生、教育、社保等方面保障水平,让贫困群众获得更加持续稳定的脱贫增收能力,最大限度消除返贫现象。(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协)
加大国家扶持力度。支持贫困民族地区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业,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和“互联网+”产业扶贫,实施电商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等工程,拓宽群众增收致富门路。加快推进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解决民生领域突出困难和问题。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优先解决民族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充分发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深度参与脱贫致富方面的作用。加大对贫困民族地区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劳务协作对接扶贫、“百县万村”扶贫、“万企帮万村”扶贫等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团体、民营企业、个人参与支持贫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民族地区计划。(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教育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国家民委)
第四章 促进经济跨越发展
加快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民族地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骨干铁路、干线公路、支线机场、水运航道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完善乡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立外通内联区域交通骨干通道,提升运输服务水平。结合国家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加强主要旅游景区、景点连接,提高旅游道路等级和养护水平。科学论证、稳步推进重大水利设施建设,统筹加强中小型水利建设,实施“五小水利”工程,强化主要江河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防洪抗旱减灾和保水储水保障能力。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宽带网络发展,全面推进三网融合,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布局云计算数据中心,鼓励开展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工作,加快云计算数据通道建设。按照“一带一路”建设要求,完善对外开放信息通道布局。加强民族地区地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建设,推动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加强能源保障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国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支持骨干电网、城乡中低压配电网、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及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支持油气管道建设。推进“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基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水利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能源局、商务部)
加强群众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民族地区农田水利、农网改造和微电网、乡村道路、城乡供水、通信网络、商贸网点、物流配送、快递服务等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垃圾污水处理、邮政、公共厕所等公益性民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出行条件,推进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环境保护部)
第二节 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大力培植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现代农牧业,推进农牧业结构调整,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完善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加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养,加快建设现代特色农牧业示范区,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序推进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加快推进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基地建设,扶持发展能源矿产资源采选和制品加工业,合理培育区域特色能源矿产产业,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产业集聚的产业基地。围绕民族地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传统优势产业提档升级,推进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提升,实施区域品牌发展战略,深入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积极发展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族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现代服务业,支持建设现代物流、专业市场、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商务会展、教育培训、健康服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积极引导产业优化布局。大力培育县域优势产业。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人民银行、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
加快发展民族特色产业。充分发挥民族地区自然人文资源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牧业及其加工业,支持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建设,创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提升特色食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特色林业产业,支持木本油料、特色林果、林下经济、种苗花卉、森林康养基地建设,促进当地群众就近增收。大力发展民族特色旅游业,开发民族特色浓郁的重点旅游景区和线路,打造一批民族特色旅游品牌,促进民族特色旅游与城镇、文化、产业、生态、乡村建设等融合发展。大力支持民族医药及关联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产业,扶持少数民族手工业龙头企业,支持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生产、技艺传习基地。(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文化部、国家民委)
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继续执行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税收、金融、财政等优惠政策,支持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支持民族地区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肉菜和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做好边销茶、清真牛羊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国家民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三节 推进新型城镇化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充分考虑大部分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地处边疆的特点,坚持因地制宜、固土守边的原则,研究制定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特殊政策措施。统筹大中城市、小城镇发展,建立健全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公用设施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加快中心城市建设,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有效缓解市政建设资金压力。支持中小城市、重点镇、特色镇发展,重点建设一批边贸重镇、产业大镇、工业强镇和旅游名镇。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加快推进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加快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集中,吸引各类企业向县城和中心镇汇聚,增强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完善收益形成与返还机制,促进农牧民就近就地城镇化。围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培育发展一批山地城镇、生态城镇、旅游城镇等特色城镇,积极探索边境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有效路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
推进以民族文化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不同民族地区的自然历史文化禀赋、区域差异性和不同民族的文化形态多样性,发展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形成建筑风格、产业优势、文化标识独特的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保护与发展模式。在旧城改造中,重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文化风格和传统建筑风貌,促进功能提升与民族文化保护相结合。在新城新区建设中,注重融入传统民族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协调。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民族特色小镇的文化资源挖掘和整体文化生态保护,打造魅力特色旅游文化街区,推进民族特色突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的新型民族特色城镇化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环境保护部、国家旅游局、民政部、国家民委)
第四节 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民族地区发展的引领作用,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结合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一批科技创新项目,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推进特色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鼓励企业提升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完善民族地区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储运、农业农村信息化、智能农机装备等领域先进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加快矿产资源、民族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实施科技创业者行动,培育创新型产业,发展创业孵化载体,构建一批众创空间,加强创业投资支持。加强疾病防控、防灾减灾、生态保护等领域科技创新。继续实施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西部行动。(科技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
积极开展科普服务。加强民族地区科技服务,推进“科技列车行”、“科技大篷车”等科技服务。深入开展科普活动,推进“科普大篷车”、“流动科技馆”等设施建设。加强双语科普资源开发,建设双语科普基地,培养双语科普人才。开展“科普文化进万家”活动,建设科普中国乡村e站和社区e站。(中国科协、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
第五章 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
办好各级各类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民族地区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机构,支持乡村两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水平。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提升中小学办学质量。加强对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管理和指导。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继续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优化中职学校布局,重点打造一批具有民族特色、区域特点的职业学校,加强符合民族特色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特色专业建设,建立健全分类分专业的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培训全覆盖。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和结构,提升民族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以就业为导向,优化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学科专业结构,重点提高工、农、医、管理、旅游等学科比例,支持办好师范类专业,提升民族特色学科水平。办好民族院校,加大省部和行业共建力度。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招生向民族地区倾斜政策,适度扩大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规模。办好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班。鼓励四省藏区举办省内藏区高中班。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深入推进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民委、中国残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
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依据法律、遵循规律、结合实际,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升少数民族学生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和水平。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以民汉双语兼通为目标,建立健全从学前到中小学各阶段教育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与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双语教学体系。国家对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支持,为接受双语教育的学生升学、考试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双语教育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测机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在民族地区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健全教师培养补充制度。制定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规划。推进师范院校专业调整和改革,支持民族地区师范院校重点培养双语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落实教师配备政策,严格教师准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和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向民族地区倾斜。完善教师培训机制,落实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教师培训,各类培训计划向民族地区农村教师倾斜。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全面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和能力素质。落实教师激励政策,切实落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和内地民族班教师待遇政策措施,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支持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等制度。(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第二节 大力促进就业创业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推动民族地区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跨区域跨省合作机制。健全覆盖民族地区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建立面向大众的创业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少数民族特色技能型产业,支持发展中小微企业,完善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牧民就业和稳定持续增收。加强就业援助,加大对各类失业再就业人员、城镇下岗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强高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少数民族返乡人员创业就业。支持少数民族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维护少数民族劳动者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
第三节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实施民族地区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创新经办管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家卫生计生委)
健全基本社会服务体系。完善民族地区基本社会服务机制,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为各族群众提供保障。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群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投入力度,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合理确定民族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对留守儿童、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社会服务。支持少数民族特色养老机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
第四节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
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民族地区重大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妇幼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发育障碍等监测、预防和治疗能力。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强化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能力和紧急医学救援能力。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财政部)
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稳定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加强薄弱学科和重点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加大医疗卫生人才综合培养力度,在贫困民族地区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和专科医师特设岗位计划,建立医疗卫生人才绿色通道。鼓励内地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服务,鼓励发达地区医务人员到民族地区开展医疗帮扶。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发展远程医疗。支持民族地区流动医院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加快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健全民族医药管理机制,提升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标准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民族医药信息化建设。支持民族医特色专科建设。加强民族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应用研究,支持民族医药临床研究能力建设。加强民族药资源保护利用,重点打造一批药材种植资源保护区和药用野生动植物种养基地。加快民族药药材和制剂标准化建设,培育一批民族医药标准化实施推广示范单位。加大民族医医师、药剂师、护理人员及城乡基层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和培训力度,稳步推进民族医医师、药剂师、护理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推进民族医药传承发展,加强民族医药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批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培养一批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教育部、科技部)
第五节 推进文化繁荣发展
加快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力度,落实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整合资源推进中国民族博物馆建设。加强少数民族文艺创作,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全国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和中国少数民族戏剧会演。开展“中华民族一家亲”文化下基层活动,实施“春雨工程”,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
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加强少数民族语文报刊、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能力建设。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产品上网工程,加强网上文化内容供给和监管。支持民汉双语优秀文化作品互译,鼓励创作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剧、戏剧、歌舞、动漫、出版物等文化精品,积极推荐少数民族作品纳入“丝绸之路影视桥”工程和“丝路书香”工程。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整合资源提升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基地能力,提高优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外文出版物和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数量和质量,提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印刷复制能力。继续实施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项目。支持实体书店发展和农村基层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卫星数字农家书屋建设,建立针对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多媒体卫星数字服务平台。开展百种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推荐活动。支持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微播平台建设。(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
加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重点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经典、民间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技艺、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提升民族文物展示水平。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整体性保护,支持民族地区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积极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命名一批国家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加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保护力度。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继续实施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国家语言资源服务系统,加大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保护力度。保护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示范基地。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体育赛事和全民健身融合发展,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全面健身品牌赛事活动。办好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国家民委)
加快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推动具有竞争潜力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进入国内国际市场,形成一定规模的民族特色文化产业。鼓励民族地区依托保护文化遗产发展旅游及相关产业,建设一批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基地。支持举办民族特色节庆活动,打造特色民族文化活动品牌。推进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少数民族文化产业走廊等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章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快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加强民族地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筑以草原、湿地和天然林为主体,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形成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等为骨架,以其他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为重要支撑,以禁止开发区域为重要组成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建立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
第二节 推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立民族地区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体系。完善民族地区再生资源利用体系,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行动,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节约集约利用民族地区水、土地、矿产等资源,加强全过程管理,实施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强度。继续健全民族地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推动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加快发展民族地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和地热能,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开展民族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重点产业能效提升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
第三节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加大山水林田湖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稳定和扩大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加快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全面落实森林、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制定和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加强水土保持,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地下水保护和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问题。强化农田生态保护,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退化、污染、损毁农田改良和修复力度。加强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综合治理,继续实施退牧还草、石漠化治理、防沙治沙、湿地保护与恢复、天然林资源保护等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开展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试点,加强传统知识保护。加强民族地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支持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对重要生态系统、濒危野生动植物和珍稀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抢救保护,防控外来物种入侵。(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
第四节 推进环境污染治理
推进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在民族地区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继续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全面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环境整治,加强重点流域、区域、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统筹城乡供水、改水改厕和垃圾污水处理,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建立生态保护奖惩机制。(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章 推进全方位开放合作
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作用。推动民族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度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开放合作,积极推进陆上国际经济走廊建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拓展开放型经济新空间。依托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东北亚和中韩自贸区等区域经济合作平台,促进民族地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对外贸易体制机制创新,主动对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加快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族地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联合打造具有丝路特色的国际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推进新丝绸之路创新品牌行动。加强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科技部、国家民委、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第二节 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
促进边境地区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进边境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边民就业创业,优先发展边境地区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事业,全面提升边境地区公共服务能力。加强边境地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推进水利、能源、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边境地区重点城镇建设。大力发展边境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特色优势农业、特色加工制造业、特色服务业发展,推动边境地区产业园区发展。继续深入推进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着力提升边境地区开发开放水平。加强边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边境地区环境污染治理,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强边境地区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国家民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文化部、科技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中央组织部、公安部)
第三节 扩大沿边对外开放合作
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快沿边开发开放,全面提升民族地区开放型经济水平。依托独特地缘优势,推动民族地区积极参与国际区域开发和经济合作。加强民族地区国家口岸和通道建设,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把民族地区建设成为富有发展活力、后发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地区。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稳步发展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等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快广西东兴,云南勐腊(磨憨)、瑞丽,内蒙古二连浩特、满洲里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支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等经济开发区建设。协调并推动联合国有关发展机构在民族地区开展相关工作。继续鼓励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实施援外项目。实施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合作建设科技研发和转移机构、科技示范园区、联合实验室,打造国际合作基地。(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国资委、科技部、质检总局)
第四节 加强内陆对外开放合作
全面推进内陆对外开放。依托民族地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加强对外经贸合作,培育形成一批国际加工贸易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和保税物流基地。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族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监管场所。继续支持办好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暨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中蒙博览会、中国西藏旅游文化国际博览会,搭建对内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重要平台。提升宁夏等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水平,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加快对外开放重要通道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
第五节 加强民族工作对外交流合作
推动民族工作部门参与对外交流合作。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在中小企业发展、少数民族商品贸易、少数民族手工艺品生产等领域对外交流。扩大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实施对外文化精品战略,打造“多彩中华”等品牌项目,建设民族工作领域对外传播平台。拓宽对外宣传渠道,加大民族工作对外宣传力度,努力把民族地区打造成为展现中华民族团结和多彩民族文化的重要窗口。积极开展涉及民族领域的国际人权交流。加强与相邻国家民族文化、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交流合作。扩大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教育对外交流,提高办学国际化水平。加强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国际合作。促进与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多领域交流,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继续办好海峡两岸少数民族发展研讨会和民族乡镇发展交流会。加强与旅居国外少数民族侨胞的联谊交往、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等工作。(国家民委、外交部、文化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侨办)
第八章 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
重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及所辖人口相对集中的自然村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延伸至人口较少民族的民族乡、自治县、自治州,让更多的少数民族群众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集中帮扶发展相对滞后的人口较少民族整体率先脱贫,推进发展水平较高的人口较少民族整体率先奔小康,分批分步实现全面小康。到2020年,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在实现“一达到、二退出、三保障”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四通八达”,实现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更加协调、生活更加富裕、环境更加美好、社会更加和谐,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部)
第二节 提升发展基础条件
基础设施升级完善。重点加强乡村道路、农田水利、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整治、民族文化传承等领域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人口较少民族具备条件的自治县(区)通二级以上标准公路、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硬化路,推动一定人口规模的自然村通公路、村内道路硬化和建制村通客运班车。加快推进“快递下乡”工程,加强农村快递揽收配送网点建设,利用村委会、供销超市、村邮站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农村快递服务。开展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大村庄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改厕以及绿化美化力度,推动城镇供水服务向农村延伸,大幅提高清洁能源、集中式供水普及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家邮政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民委)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安排人口较少民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少数民族预科班、高校民族班对人口较少民族适当倾斜。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扫盲,全面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发人口较少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色课程,纳入当地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推进人口较少民族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积极促进远程医疗诊治和保健咨询服务向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延伸。加快建设标准化的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县级中心敬老院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民委、财政部)
第三节 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扶持特色乡村和县域经济发展。着力打造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大力发展家庭农庄(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支持发展产业化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实力。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产业园区建设,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引导自主创业。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
促进民族特色旅游繁荣发展。在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开展美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打造集自然风光、人文景观于一体的原生态民族风情旅游目的地。扶持建设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设计开发民族文化体验项目,促进文化生态旅游业发展。(国家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商务部、国家民委)
第四节 传承弘扬民族文化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完善州、县两级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足球场、体育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继续推进人口较少民族标志性文化设施建设,包括民族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民俗馆、民俗文化传习所、民族文化广场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在公共博物馆内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设立人口较少民族文物展览室、陈列室或文化展厅。加快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推动建设人口较少民族网上博物馆、数字展厅。(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科技部、体育总局、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
保护传承民族文化遗产。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加快征集珍贵民族文物,对濒危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强濒危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精心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加大对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扩大参与面,提升总体素质。结合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对人口较少民族的生态资源、语言文化进行文化生态整体性动态保护,建立文化生态乡村。充分利用人口较少民族的民间故事、神话传说、民族史诗、音乐舞蹈等文化资源,鼓励创作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题材广播影视节目。(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民委)
第五节 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加大干部培养培训力度。拓宽人口较少民族人才选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入口,注重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和人口较少民族领导干部培养和使用。加强人口较少民族干部培训交流和挂职锻炼。(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人口较少民族农村未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培训,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加强对农牧民种养殖技术、传统手工艺、当家理财人、文化传承人、妇幼保健等培训,提高妇女参训比例,提升劳动者整体素质。加大对技能人才的技能提升培训力度,提高创新能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妇联、国家民委)
第九章 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发展
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民居保护。制定少数民族特色村镇民居保护与发展技术导则,保护营造技法、建造技艺和传统建筑风格,保持与自然生态相协调、与民族文化相适应的村镇风貌,形成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群落。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古建筑的保护,筑牢安全屏障,修缮村镇内古建筑和特色民居。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民居改造,旧民居改造注重保持民族传统建筑风格,新民居建设注重体现民族特色,改建特色民居内部空间格局和设施,适应现代生活需要,满足节能保温和抗震安居等要求。(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第二节 发展民族特色产业
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发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自然风光优美、民族风情浓郁、建筑风格独特的优势,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与特色民居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群众就业增收、生态环境保护、民族特色旅游融合发展。大力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特有农林牧品种资源,扩大农林牧业生产规模,发展特色农林牧产品深加工。加强特色村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标准化服务水平,推动民族客栈地方标准建设,提升旅游发展品位。深入挖掘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等特色村镇文化资源,保护民族特色传统生产工艺,扶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传统小吃、手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等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镇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特色村镇旅游品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色村镇开发、推介和宣传。(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质检总局、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三节 改善特色村镇人居环境
加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村镇道路建设,重点解决特色村镇与干线道路的公路连接和村内便道硬化。加强特色村镇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全面推进集中式供水。加强特色村镇农网改造,保障生产生活用电。推进特色村镇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提高广播电视和宽带网络覆盖率。统筹改善特色村镇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实施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动改厕改圈改厨,加强消防、防洪、防震、便民利民商贸网点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推广使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建立健全村镇设施管护、环境卫生保洁等管理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四节 传承发展特色村镇民族传统文化
加强特色村镇民族文化保护传承。重点抓好民族文化的静态保护与活态传承。推进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鼓励引导群众将民族语言、文化艺术、生产技艺、节庆活动和婚丧习俗融入日常生活,传承民族记忆。重视培养村镇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支持成立具有当地特色的各类群众文化团队。突出民族文化特色,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活动空间。支持开展唱民族歌曲、跳民族舞蹈、演民族戏剧等文化活动,增强特色村镇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支持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传承。命名挂牌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传统村落示范典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体育总局、国家民委、文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营造民族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以发展民族风情旅游、民族特色产业为抓手,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文艺演出、体育竞技、文化宣传栏、村规民约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和民族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群众相互欣赏、相互借鉴、相互交流、和谐共处。(国家民委、文化部、体育总局、中央宣传部)
第十章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和谐环境。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对中华文化认同,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完善政策导向,加强制度保障。深化对口支援和帮扶、定点扶贫、东西扶贫协作、区域合作和干部人才交流,完善有利于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就业就学、融入城市的政策,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动交流,打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系列活动平台。建立健全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其在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准确把握民族关系发展趋势和方向,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坚决纠正和杜绝违反党的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增强各族干部群众识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文化部、科技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国家民委)
第二节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建设
深化新阶段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基调,以“建设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为目标,加强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拓展参与类型、参与范围。鼓励基层探索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推动协同创建,发挥好示范区(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国家宗教局)
第三节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推进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进民族领域思想理论阵地、工作平台及学科建设,加强民族团结教师培训和教材资源建设,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理念、方法和手段,扩大媒体和社会传播,拓展网上传播平台,实施“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工作机制,大力培育、树立和宣传各级各类先进典型。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果展。加强民族教育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央网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第四节 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支撑体系
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党政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机制、考核测评和验收机制、评审表彰和退出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精准化、规范化、社会化、法制化、常态化。明确“国家支持、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分级联创、分类推进”工作方针,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责任考核,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督查制度。建立健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政策、法规和工作体系。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费保障。(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章 创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
完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推动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促进宪法关于民族方面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贯彻落实。研究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保护等方面法规规章,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和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法规建设。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国家民委、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国家中医药局)
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加强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群体的普法教育,强化各级各类学校法治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公安部、教育部)
第二节 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
推进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制度化建设。引导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立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网格化管理模式,鼓励开展各民族结对帮扶、共度节庆等交流活动,推动城市民族工作规范化、社会化。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保障和满足城市和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饮食、节庆、婚嫁、丧葬等方面合法权益,严禁民族歧视。提升城市和散居地区清真食品保障能力,加强清真食品监管。支持城市和散居地区设立民族乡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族乡发展的帮扶力度。(国家民委、全国工商联、文化部、民政部、公安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宗教局)
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合作、社会服务等机制,构建流出地和流入地信息互通、人员互动、共同负责的工作格局。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建立综合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的制度机制。保障各民族群众平等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总工会)
第三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各级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注重培养优秀中高级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培养长期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保持干部队伍合理结构。加大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与中央国家机关、东部地区干部双向交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和多岗位锻炼,选派一批骨干到中央国家机关、东部地区任职锻炼。加强培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推出一批拔尖人才。支持民族地区实施院士后备人选培养、人才小高地建设,促进高端科技人才聚集发展。大力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支持和吸引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继续开展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培养涵盖农林水牧、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多行业、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加大基层民族工作部门优秀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强化激励机制,激发基层民族工作干部队伍活力。加强民族地区乡村干部、农村能人培训工作。加强贫困民族地区干部人才教育培养培训,大力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民族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及少数民族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支持中央和地方民族干部学院(校)及现场教学点建设。(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科协)
加强双语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民族语文翻译机构、民族院校、民族地区高校等单位,培训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干部人才。建立推动双语学习激励机制,支持少数民族干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鼓励汉族干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依托双语教学能力较强的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健全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测试标准。(国家民委、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
第四节 加快民族事务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民委委员制度,进一步发挥委员单位作用。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建立健全县级民族工作机制,加大人员、设备保障力度。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能力建设,提高民族事务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监测,开展民族事务战略性、趋势性、宏观性重大问题研判。完善民族工作决策机制、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和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民族关系监测,建立健全预警监测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开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调查基础性研究工作。(国家民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研究。依托有关科研机构,深入开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关系、城市民族工作、世界民族问题等重大问题研究。支持民族工作新型高端智库建设。办好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评审、全国民族问题研究优秀成果和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成果评选等活动。(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章 发挥政策支撑作用
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人口、交通状况、气候条件、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公共支出成本差异,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向民族地区倾斜,确保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在总盘子中的比重继续增加。建立健全各级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的投入长效机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贫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少数民族事业、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领域建设。充分兼顾民族地区利益,支持民族地区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民委)
第二节 投资政策
加大中央投入力度。增加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重大生态保护工程等投入。加大对民族地区人居环境整治、民族文化传承等领域项目投资力度,推进少数民族事业、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等重点领域建设。国家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市地州级配套资金。加大现有投资中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民族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向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商务部、水利部、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第三节 金融政策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能源、环保、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建设。加大民族地区信贷投入力度,鼓励民族地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民贸民品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民族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努力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民族地区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规范民族地区信托业发展,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积极支持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并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族地区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促进民族地区上市、挂牌公司健康发展。继续暂免征收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等自治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挂牌费用,实行专人对接、专人审核制度,做到即报即审、即审即挂。支持民族地区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利用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区域性股权市场和期货市场,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积极培育民族地区保险市场,不断丰富保险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推动民族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并推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第四节 产业政策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引导和支持民族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对民族地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支持东部地区符合民族地区特点和生态环境要求的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和区域性产业合作示范区,提升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引导产业向优化升级、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方向发展。完善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优先布局能源资源及其加工转化类重大产业项目,提高能源资源加工和深加工比例,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适当下放核准权限。加强对民族地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
第五节 土地政策
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保障民族地区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合理确定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民族地区适度倾斜,适当增加民族地区未利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重点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允许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老区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探索民族地区在域外发展“飞地”园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分配中央补助资金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支持有条件民族贫困地区开展建设用地整治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农业部、环境保护部)
第六节 社会政策
改革完善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优惠政策,继续实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招生政策。民族地区投资项目优先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对招收少数民族员工的企业,按规定积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促进民族地区重点人群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就业。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品种和民族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允许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在民族区域内民族医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国家民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文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七节 环境政策
结合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率先在民族地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合理调整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强化资源开发对民族地区发展的拉动效应。加大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力度,逐步建立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重点支持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地区和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逐步对水等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支持民族地区开展森林碳汇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试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
第八节 人才政策
中央国家机关及省级党政机关有计划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继续实施民族地区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照顾政策,推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窗口单位根据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公务员。支持内地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工作。支持高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到内地就业创业。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锻炼成长。完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中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相关政策。加大对艰苦边远民族地区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考试、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加大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国家“千人计划”新疆、西藏项目,继续实施各类人才援藏援疆援青、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国家公务员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部、共青团中央、国家民委)
第九节 帮扶政策
鼓励经济较发达省市、大中城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支援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完善经济支援、产业支援、教育支援、干部支援、人才支援、科技支援等相结合的全面对口支援机制,创新支援方式,加大支援力度。继续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继续推进援疆、援藏、援青和对四省藏区的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工作。继续推进中央企业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结对帮扶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民族地区公益活动及慈善捐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中国科协)
第十三章 强化规划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国家民委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在规划实施中的职能作用,建立规划实施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研究部署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确立国家支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的规划实施工作格局。(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扶贫办)
第二节 明确责任分工
国家民委会同规划编制参加单位,负责制定规划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进度,确保规划落到实处。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本地区配套规划或实施意见,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规划落实。对纳入本规划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简化审批核准程序,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确保规划实施取得实效。(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
第三节 强化督促检查
国家民委会同规划编制参加单位,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推进统计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加强规划宣传,增强规划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