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加快推进矿业绿色发展,扎实推进矿山复绿,全面深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为我市“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支撑。
二、目标任务
深入开展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行动,通过三年时间完成全市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在产露天矿山和其他裸露山体的治理,重点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以及重点生态敏感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省级以上矿山公园和主要饮用水源地)等“四边区域”可视范围裸露山体。
(一)废弃矿山治理。全市共25处,建筑用石料矿15处,砖瓦用页岩矿10处。
目标任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方法,按照“一年启动,两年攻坚,三年扫尾”的要求进行全面修复,分阶段实施。2018年底前,完成矿山治理方案编制100%,开工80%,交工验收60%。2019年底前,开工100%,交工验收90%以上。 2020年底前, 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在产露天矿山治理。全市现有在产露天矿山4处,全面开展在产露天矿山“边开采边治理”工作,终了边坡实施修复,临时边坡实行动态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裸露山体不可视。
目标任务:矿山终了边坡在2019年底前开工100%,年度完工90%以上;“两路两侧”等“四边区域”可视的在产露天矿山裸露山体100%完成修复;扎实开展全国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2019年底,100%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
(三)其他裸露山体。如“两路两侧”等“四边区域”可视范围内的其他裸露山体。
目标任务:对“两路两侧”等“四边区域”可视范围内的其他裸露边坡,2019年底前由所在镇乡(街道)完成生态修复。
三、工作措施
所有废弃矿山、在产露天矿山和其他裸露山体,要明确治理措施或方案,建立健全档案,做到“一点一档一方案”。
(一)废弃矿山
1.编制治理方案。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由国土部门委托专业单位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先的原则,严禁变相开采矿产资源。国土部门应会同所在镇乡(街道)、相关部门和专家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合理性评审,从严论证削方(开挖)范围和工程量,从源头上减少资源开采强度,治理方案应坚持矿产资源开挖量与回填量平衡,尽量减少开挖资源,尽量缩短工期,尽量保护生态。
2.坚持因矿施“策”。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节约资金,要遵循 “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工则工、宜景则景”的原则,尽量减少大规模工程施工治理。
3.规范工程实施。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由业主负责的,市国土局要加强监管,镇乡(街道)负责督促业主尽快完成治理任务。由政府负责治理的,国土局公开招录5家资质好技术强的施工单位入库,镇乡(街道)可以通过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也可以由镇乡(街道)自行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合同由各镇乡(街道)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单位必须按治理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不得随意变更治理方案内容。
4.实行销号制度。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行销号制度,做到修复一处、验收一处、销号一处。工程完工后,由所在镇乡(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部门及时组织镇乡(街道)、相关部门和专家,严格按治理方案进行验收,要把绿化后续养护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确保生态修复实效,做到治理一处、复绿一处。
(二)在产露天矿山
1.终了边坡修复。在产露天矿山全面开展“边开采边治理”工作,矿山开采形成终了边坡的,须尽快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开展终了边坡治理工作。即将形成终了边坡的,须按开发利用方案有关设计要求形成终了边坡,并尽快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实施治理。严禁不按开发利用方案有关设计要求开采,杜绝以削峰排险等理由越界开采。
2.临时边坡修复。“两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在产露天矿山作业过程中形成的临时边坡,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在产露天矿山裸露山体在“两路两侧”范围不可视,优化“两路两侧”的视觉感观。
3.绿色矿山创建。全域推进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未建成绿色矿山的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4.严格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提升工程验收要求以及正式生产满半年未建成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一律限期停产整改,通过整改验收方可复产。对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边开采边治理”及“两路两侧”可视裸露山体治理的矿山企业,限期停产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取消绿色矿山资格。
(三)其他裸露山体
对“两路两侧”等“四边区域”可视范围内的其他裸露边坡,由所在镇乡(街道)参照废弃矿山治理程序完成生态修复。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为成员单位的东阳市矿山生态修复三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并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各镇乡(街道)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建立相关领导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项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国土局负责制定年度生态修复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方案编制和评审,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发改局负责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有关立项工作;环保局负责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监管;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生态修复资金,按时拨付资金,对工程项目所用资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审计局负责工程审计监督工作;公安局负责对打击阻挠正常施工的各种违法行为;联合打击非法采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打击及查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的非法采矿行为;其他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形成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行动的强大合力;各镇乡(街道)负责施工涉及的政策处理,项目实施和监理,并落实好相关费用,及时解决和处理好项目实施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配合做好水电、道路交通等后勤保障。
(三)强化资金保障。对修复责任主体明确的矿山,按“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落实修复费用;对无法落实修复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由废弃矿山所在地镇乡(街道)负责组织修复,将废弃矿山修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收缴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用于修复。对废弃矿山土地复垦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修复经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相关土地开发,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四)坚决打非治违。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对生态修复工程管理,进一步压实责任,监理分片包干制度,加大日常巡查、突击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和敏感地区的监管,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目标考核。市政府已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列入对各镇乡(街道)工作的目标考核内容。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要对照计划,加强督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上报。市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矿山生态修复进展和质量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