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等重要工作部署,以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地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政务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解决影响企业办事创业的“难点”“痛点”“堵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推动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提升政府服务的集成化、高效化、便捷化、精准化、智慧化、普惠化水平,为建设全区及全国行政审批“一张网”、实现“一网通办”奠定坚实基础。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
6.《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关于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7〕50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72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529号)
9.《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10.《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
1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40号)
1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梳理进驻自治区本级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平台相关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01号)
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及电子政务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1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设置和进驻人员选派等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号)
(三)原则和目标
1.建设原则
(1)科学合理。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中,紧扣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就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等作出的系列重要部署,围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
(2)全面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包括通用基础标准、服务事项标准、平台运行标准、支撑保障标准、监督考核标准五部分,涵盖政务服务现行有效及正在起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提出了建议立项的地方标准清单,形成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标准化体系。
(3)简化优化。以满足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现“一网通办”为目标,简化优化标准体系中标准数量,选择最实用的标准纳入体系,便于标准实施应用。
2.建设目标
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即: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四部分,构建科学、合理的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框架结构,明确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范围和重点领域,指导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促进已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通过重点标准的有效实施,全面提升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服务的整体水平。
二、标准体系结构和内容
(一)体系框架
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将标准化理念应用到政务服务各领域,建立起以通用基础标准为基础、服务事项标准为手段、平台运行标准为支撑、支撑保障标准和监督考核标准为保障的标准体系框架,如图所示。通过标准化手段规范政务信息化过程,最终实现具有多样化服务渠道、全面信息公开、快捷智能检索、鲜明个性服务等特性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1.通用基础标准。
通用基础标准用于指导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全过程,主要包括术语标准和标准化工作指南两部分。术语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相关术语定义的标准规范;标准化工作指南规定了指导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基础性标准。
2.服务事项标准。
针对办事事项不全面、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围绕服务事项规范化及服务事项办理流程规范化制定相关标准规范。
(1)服务事项标准。
服务事项标准主要包括清单标准、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该类标准规范了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实施编码、行使内容等信息。
(2)服务事项办理标准。
服务事项办理标准主要包括网上政务服务标准、实体政务服务标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标准。该类标准规范了1)实体政务中心的基础设施条件、进驻部门、办理事项、提供服务等;2)网上服务事项的注册、分类、办理、查询、评价、互动等;3)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服务范围、总体服务要求、各类事项的服务要求等。
3.平台运行标准。
政务服务平台运行标准主要包括平台架构标准、信息资源标准、数据交换标准和网上支付标准。实现了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申请、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反馈和全流程监督,避免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平台“两张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现有平台无法交互等突出问题。
(1)平台架构标准。
平台架构标准主要包括政务服务平台的功能规范、运行管理、系统接入等标准。该类标准规范了1)政务服务平台的基本功能与要求,为平台的系统设计、开发以及数据共享提供依据;2)盟市、旗县(市、区)行政部门自建行政审批系统与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要求、信息交换频率、交换内容和交换信息项,为系统与平台的对接和信息交换提供了保障;3)业务申办号的编码规则、编码生成和使用要求、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的要求、流程等信息,为政务服务平台的业务办理与查询提供了根据。
(2)信息资源标准。
信息资源标准主要包括基础数据元目录、基础代码集、行政权力事项库数据规范、行政权力办件库数据规范、政务服务法制监督系统数据规范等。该类标准规范了1)政务服务平台相关的基础数据元、基础代码集;2)行政权力事项库和办件库的名称、数据类型及格式、非空说明、数据元标识符、代码标识符及备注等信息。
(3)数据交换标准。
数据交换标准主要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库接口规范、行政权力事项库数据分发规范、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信息发布内容检索数据接口规范、用户中心数据接口规范、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数据接口规范、政务服务法制监督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并联审批数据接口规范等。该类标准规范了1)行政权力事项库数据的接口要求、交换方式、分发规范、事项信息表等内容;2)各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规范;3)网上政务大厅检索、咨询、投诉、办件消息数据规范等。
(4)网上支付标准。
网上支付标准主要包括征收部门接入标准、执收部门接入标准、代收机构接入标准、收款银行接入标准等。该类标准规范了用户申请网上交款时各平台和系统之间的请求、验证、对账、提现、反馈、支付等流程。
4.支撑保障标准。
支撑保障标准主要包含身份认证标准、电子证照标准、数据安全标准、电子政务集约化标准,对中间支撑系统进行了规范,提升了政务服务平台的技术保障能力。
(1)身份认证标准。
身份认证标准主要包括注册接口标准、验证接口标准等。该类标准规范了用户统一身份认证的注册、要求、流程、功能、实名认证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保证了用户身份的合法性和唯一性。
(2)电子证照标准。
电子证照标准主要包括采集与封装、核心元数据、分类与编码规则、标识符编码规则、服务接口规范、省市间接口规范、电子证照库数据规范等。该类标准规范了电子证照的采集要求、封装流程、分类与编码规则、接口服务、文件交换接技术、文件提交与共享、数据格式描述、证照信息等内容,推动了各级行政部门的证照电子化应用。
(3)安全保障标准。
安全保障标准主要包括政务服务平台安全及政务服务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标准。
(4)电子政务集约化标准。
电子政务集约化标准主要包括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的应用迁移、应用部署、服务目录、功能和性能技术要求、接口技术要求、实施要求、测试规范、安全要求等。该类标准规范了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的术语、功能性能要求、服务提供要求、迁移部署要求等内容,加速推进了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
5.监督考核与评价标准。
针对政务服务用户体验不足、评价手段欠缺等手段,从社会和公众体验的角度制定评价指标、方法,主要包括投诉处置标准及考核与评价标准。
(1)投诉处置标准。
投诉处置标准主要规定了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平台开展政务服务接受投诉的基本要求及处置投诉的具体要求。
(2)考核与评价标准。
考核与评价标准主要规定了对政务服务效果评价原则、评价方法、评价内容以及对政务服务提供者及相关组织的监督考核指标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