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供热行业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市级指导、属地管理、单位主责”的原则,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须坚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三条 市、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供热安全工作要点和安全检查重要内容,督促供热单位认真落实责任。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市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对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供热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供热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全覆盖检查,对事故隐患实行挂账督办,并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将供热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供热单位按《办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供热行业特点,对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落实各项责任。
第五条 市、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供暖季设施设备运行,非供暖季小区老旧管网改造、城市热网管线消隐、供热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等安全生产检查,行业管理日常检查以及供热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等工作,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供热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标评定的重要内容,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供热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和消除的,该供热单位不能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已通过的由原公告单位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称号。
第七条 市、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标复核工作,并落实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 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发至供热单位并抄送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热单位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复查核实,以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名义将整改资料报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隐患整改督查核实机制。
第九条 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将供热单位安全生产二级达标复核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反馈供热单位,并抄报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程序要求,落实整改。
第十条 市、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供热单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生产安全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安全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纳入行业管理日常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各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和督办供热单位消除隐患时,与区级其他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具体管理职责方面难以确定或存在争议的,按照《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属地相关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调属地相关部门和街乡镇政府,采取挂账解决的方式落实隐患整改。对于因故未能及时解决的,供热单位要按照“一点一预案”的原则,逐一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巡检,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对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或其他管理活动中有可能影响居民供热的情况,应由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区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本着供热保障不受影响的原则,在具备条件时及时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行业季度安全形势分析。各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每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并实行“零报告”制度,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按季度汇总更新各区事故隐患台账。
第十五条 市、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台账应主要包括隐患具体点位、基本情况描述、整改方案和主要进度节点、责任人、资金落实情况、进展情况、复核检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