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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9-04-18 08:47:49
  一、建立长效机制
 
  (一)明确主体责任。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和平安建设范畴,纳入各级文明城市考核评价体系,将文物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自治区文明办、文化厅、财政厅、综治办,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部门责任。文物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防和治安保卫工作。气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开展防雷设施建设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的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拍卖文物等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海洋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督监测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宗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海洋和渔业厅、工商局,南宁海关,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层层签订责任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从2018年起,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间,各级人民政府与文物行政部门间,文物行政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未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责任的田野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具体措施加强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责任追究。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每年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挂牌督办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公安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文物平安工程
 
  (一)筑牢工作基础。到2020年,全面落实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工作,树立保护标志碑(牌)、说明简介碑(牌)、保护范围四至界桩,并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和“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尤其是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每年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状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普及业务知识,提高文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设施设备。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可移动文物国有收藏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年度文物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实施计划,重点推动国务院和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安排的安防、消防、防雷项目的实施。依照规定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需的安防、消防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从自治区级文物保护经费中统筹安排经费,支持基层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实施安防、消防和防雷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气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提高科技水平。进一步完善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系统的技术设计,实现与更多部门安全监测预警的互联共享,发挥更大使用效益。2020年前全面完成海上丝绸之路·北海史迹遗产点监测系统建设;推动灵渠、侗族村寨·三江侗寨遗产点监测系统建设。推动建设覆盖全区各级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广西文物安全在线监管系统”,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规范日常巡查。全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文物安全检查和抽查工作,实施“县级季检、市级半年检、自治区级年检”制。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执行“岗位周检、单位月检”制。文物和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加大随机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重点加强高温汛期、用电高峰期和重大节假日等文物安全高危时段的巡查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风险和隐患。2018年底前,全区所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报本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在本单位统一上墙。〔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公安厅、民宗委、海洋和渔业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打造联防平台。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将文物安防监控监管信息纳入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网络体系,将文物消防报警系统与消防物联网监测平台联网,推进联防联控。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设区市、县(市、区)要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基层派出所治安巡查范围。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经属地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后,可结合实际在点多面广或重要文物单位设立警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指导巡逻守护,加强重点防范。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配备安保人员,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要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作用,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也可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相关待遇。〔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公安厅、财政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执法力度
 
  (一)加强监管力量。加强自治区级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促进各级文物执法职能落实。强化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已经设立文物局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没有设立文物局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专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切实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文化厅、财政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全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依法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行使文物执法职责。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文物执法专职人员。每年至少举办1期全区文物行政执法培训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执法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编办,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将盗掘古文化遗址、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等犯罪行为作为我区重点类别予以严厉打击;查处非法交易、收藏文物以及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应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厅、司法厅、工商局,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南宁海关,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严查法人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每年向社会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例,约谈一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人。〔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社会监督
 
  (一)鼓励社会参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咨询专家库,定期组织各部门专家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状况、文物安全项目开展评估和咨询工作,及时排查整治重大安全隐患。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以适当形式成立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民政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拓宽监督渠道。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设立全区文物安全监督举报电话(12318)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和自媒体主动参与文物安全监督,曝光各类文物安全隐患。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鼓励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发挥宣教作用。将国家和自治区文物保护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充分利用各级传统媒体、新兴媒体,采取艺术表演等形式普及文物保护法规和文物安全知识;充分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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