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科学高效反垄断执法机制
(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直接管辖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3.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总局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有必要由总局管辖的,可以报请总局决定。
(三)总局在案件审查和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总局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管辖产生异议的,报请总局决定。
二、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一)积极开展反垄断执法。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执法作为推进反垄断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反垄断案件查办,着力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做好管辖范围内反垄断有关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等工作,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对不依法行政、违反法律规定执法办案的,总局将视情况改变授权方式或者撤销授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总局要加强对全国反垄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总局统一要求,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向总局备案;立案前可以就相关事宜与总局沟通。在拟作出销案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中止调查、恢复调查和终止调查决定,以及拟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出依法处理建议前,要将案件有关情况和文书草稿向总局报告,接受总局的指导和监督。案件调查和处理中的其他重大或者疑难事项,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三)加强案件信息公开。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相关涉企信息的公示工作。总局建设和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执法信息发布平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止和终止调查决定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出依法处理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书报送总局。总局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向社会公布反垄断执法信息。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反垄断工作的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保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反垄断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反垄断工作举措,当好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每年年底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当年反垄断工作总体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二)配备反垄断专业执法资源。反垄断执法任务繁重、专业性很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科学配置执法资源,明确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构和人员,为有效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反垄断执法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逐步建立省级反垄断执法人才库,形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反垄断执法队伍。
(三)不断增强反垄断执法能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总局指导下,定期组织开展反垄断执法人员培训,通过专家授课、交流研讨、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学习反垄断有关法律规定、理论基础、典型案例和执法经验。加强与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的沟通交流,开展反垄断立法执法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升反垄断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深入开展竞争宣传倡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竞争宣传倡导工作。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大力宣传反垄断法律法规和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竞争法律意识,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