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申请事项、申请材料接收与受理、审查与意见反馈、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事项的说明。
2、公示以表格形式反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的审核进度 。
3、公示表每周更新一次,更新后覆盖上周进度。对于截至本公示日已核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下一个公示日不再公示。
4、关于受理。申请材料接收日为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日期。补正日为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日期。受理决定日为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日期。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未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不予受理。
5 、关于审查。行政许可审核时限自作出受理决定日起算。审查部门出具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要求的书面回复意见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自作出核查决定日至核查结束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依法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至评审会结束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查日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公示表中审查栏“需要说明情况”,说明审查部门增加书面反馈意见、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起止日期,申请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的日期,以及申请项目中存在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明确相关政策情况。
6、关于决定。说明审查部门作出的终止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