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缴纳期限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
《公告》发布前,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的依据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63号)。《实施规定》发布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发生变化,为此,《公告》对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重新发布。
按照《实施规定》,《公告》对原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实施规定》明确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分为五级。为此,《公告》扩大了五级区域适用范围,将原六级区域适用范围(崇明区)并入五级区域。二是对由于行政区划调整、道路更名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区域名称和道路名称,《公告》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
从方便纳税人出发,《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进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半年纳税的,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
(三)明确施行时间
《公告》第三条明确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