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厅函[2013]1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切实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要求,推荐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学校要具有实训基地建设所必备的场地、生源和师资等基本条件;能够积极培养社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紧缺人才,毕业生就业率高;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和课程改革、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改革;在加强校企合作等方面有突破、有创新,在开展社会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有成效。 各地推荐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要适应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国家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要求。重点支持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船舶、汽车、冶金和建材、电子信息、石化、现代物流、综合交通运输、新能源、海洋经济、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环境与生态保护、水利、建筑、民族文化和工艺传承等产业领域的专业;重点支持服务于企业技术改造,服务于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专业,以及具有区域经济特色、市场需求量大、技术技能型人才紧缺的其他专业。各校申报专业名称要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修订)》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填报,所申报的专业要经过科学论证,并在项目申报书中填报论证结果。 各地要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引导和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项目安排要向国家职业教育试验区、承担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有效开展校企合作和集团化办学的学校倾斜,优先支持服务能力强、资源共享程度高、示范辐射作用大的实训基地建设,努力使之成为实践教学中心、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上一年度申报但未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或未获得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学校。对已纳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高职骨干建设院校和已纳入“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除项目建设期满并通过国家验收的学校外,今年不得申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二、项目评审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负责评审、推荐。凡符合评审标准的各类职业学校均可申报。职业学校申报时,要按照评审标准的考核内容撰写申请报告报送评审单位。各评审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完毕后,各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将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项目分别排序上报。 各评审单位在遴选申报项目时,既要考虑评审成绩,又要注意合理布局,同一省域内申报的项目不要集中在一两个城市,或集中在一两个专业。要充分考虑各类职业学校的需求,对民办学校、技工学校应按这两类学校占当地所有类型职业学校的比例安排名额,择优遴选上报;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经济欠发达等地区的需求,适度给予倾斜;要注意中职、高职间的平衡,适度向中等职业学校倾斜。 各地推荐项目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不得超过《2013年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分省控制数》规定的数量。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根据各地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往年项目执行效果、地方资金承诺及落实情况、今年申报工作组织情况等因素,确定2013年支持的项目数量;必要时根据复核情况,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三、设备采购 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物流管理两个专业的设备由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办理招标采购;其他专业的设备由地方政府组织采购,具体采购级次和组织方式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研究确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得长于中央集中采购周期。政府采购的货款:中央集中采购专业由省级财政统一支付,其他专业由省级确定的采购级次同级财政直接支付到政府采购确定的设备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仍用于原基地项目建设。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地方应按与中央专项资金不低于1:1的分担比例安排资金。其中,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地方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具体的承担对象和分担比例,并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各级安排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各地要抓紧完成以往年度项目建设工作,尽快使设备投入使用,发挥效益。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设备采购、货款支付等工作的统筹力度,为2013年项目顺利实施打下基础。凡无故不履行合同,拖欠2011年及以前年度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设备货款,且未在2013年5月30日前付清货款的省份,不得再申报2013年项目。 四、材料上报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务必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关于申请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见附件1)和《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2)及电子文档一并报教育部(不接受学校单独上报),逾期不再受理。其中,《请示》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一式四份);《申报书》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各申报学校填写并审定后,统一报送(一式一份)。本文及附件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进入财务司主页“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栏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 教育部财务司 郭根群 010-66014303 财政部教科文司 王 征 010-68551282 传 真:010-66014303 Email:ggq917@moe.edu.cn 附件: 1. 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申请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请示(格式) 2.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5月30日 附件1 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申请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请示 (格式) 主要内容包括: ——本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特别是产业发展重点任务,产业体系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分析,人才结构和专业结构调整的基本思路。 ——本地职业教育发展基本情况及实训基地建设有关政策措施(重点是投入方面)。 ——以前年度本地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地方资金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拖欠2011年及以前年度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设备货款的情况及原因分析。 ——2013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的组织、评审及项目申报情况,包括项目学校的总体情况及专业申报情况等。 ——其他。 附表: 1. 2013年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情况汇总表.doc |